人物: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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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首
民之枉直难其辩,王有刑罚从其公。
三法而下究,求舆情而上通。
司刺所专,精测浅深之量;
人心易晓,断依狱讼之中。
民也性失而习奸邪,讼兴而干狱犴。
残而肌肤,不足使之畏;
酷而宪令,不足制其乱。
故先王致忠义以核其实,悉聪明以神其断。
盖一成不可变,所以尽心于刑;
三法以求民情,孰有不平之叹?
若夫老幼之类,蠢愚之人,或过失而冒罪,或遗忘而无伦;
或顽而不识,或冤而未伸。
一蹈禁网,利口不能肆其辩;
一定刑辟,士师不得私其仁。
孰究枉弊,孰明伪真?
刑宥舍以尽公,与原其实;
轻重中而制法,何滥于民。
虽入钩金,未可谓之坚;
虽入束矢,孰可然其直?
召伯之明,犹恐不能以意察;
皋陶之贤,犹恐不能以情得。
必也有秋官之联,赞司寇之职。
臣民以讯,谳国宪以何疑;
宽恕其愆,断人中而无惑。
然则圜土之内,听有狱正之良;
棘木之下,议有九卿之详。
五辞以原其诚伪,五声以观其否臧。
尚由哀矜而不喜,悼痛以如伤。
三宽然后制邦辟,三舍然后施刑章。
盖念罚一非辜,则民情郁而多怨;
法一滥举,则治道汩而不纲。
故折狱致刑,本丰亨而御世;
赦过宥罪,取解象以为王。
得非君示天下公,法与天下共?
当赦则赦,奸不吾惠;
可杀则杀,恶非汝纵。
议狱缓死,以《中孚》之意;
明罚敕法,以《噬嗑》之用。
彼吕侯作训,赦者止五刑之疑;
而《王制》有言,本此听庶人之讼。
噫,刑德济而阴阳合,生杀当而天地参。
后世不此务,百姓无以堪。
有苗之暴,以虐民者五;
叔世之乱,以酷民者三。
因嗟秦氏之峻刑,丧邦甚速;
傥踵周家之故事,永世何惭。
大哉,唐之兴三覆其刑,汉之起三章而法,皆除三代之酷暴,率定一时之检押。
然其犹夷族之令而断趾之刑,故不及前王之浃洽。
天童用底,来育王用不著。
王用底,归天童用不著。
用不著处用有馀,一箭双雕随手落(权育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