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烈女哀词 其一 明末清初 · 屈大均
五言律诗
钱烈女淑贤,丹徒人,性聪警,知书。乙酉,年十六,随父述古寓扬州。高杰等四镇纷争,委河淮不守,烈女忧之。扬州陷,烈女哭辞父母,投水,水浅不得死,以纸渍水掩口鼻,亦不死;持刀自刎,父母夺之,不得死。烈女跪请父母,卒再缢,乃死。死时告父母火之,无留骨秽地。扬人葬之于相国史公可法梅花岭冢傍。南昌王猷定、关中王岩为作传铭,勒于墓石。予过而吊焉。
佳人能独立,不肯嫁乌孙。
九死传闺烈,三春吊墓门。
珠归天帝掌,花逐雒妃魂。
词客题黄绢,丰碑照古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