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六百四十一卷目录
幕属部汇考
周〈总一则〉
后汉〈光武帝建武一则〉
晋〈总一则〉
宋〈总一则〉
南齐〈总一则〉
梁〈总一则〉
北魏〈宣武帝景明一则 孝明帝正光一则 出帝永熙一则〉
北齐〈总一则〉
隋〈总一则 高祖开皇一则〉
唐〈总一则〉
辽〈世宗天禄一则 兴宗重熙一则〉
宋〈太祖建隆一则 乾德一则 真宗景德一则 天禧一则〉
金〈总一则〉
元〈世祖至元一则〉
明〈总一则〉
皇清〈康熙二则〉
幕属部总论
文献通考〈州佐〉
官常典第六百四十一卷
幕属部汇考
周
周制,设党正,掌其党之政令教治,族长掌其族之戒令政事,闾胥掌其闾之徵令,比长掌其比之治,皆统于地官。
按
《周礼·地官》:党正每党,下大夫一人。
郑司农曰:五百家为党。 郑锷曰:周家之制,一乡则二十五党,每党以下大夫一人为之。则以正一党之人,而为党人所取正。
各掌其党之政令教治,及四时之孟月吉日,则属民而读邦法以纠戒之。
郑康成曰:以四孟月朔日,读法者弥亲,民者教弥数。 刘执中曰:正月在州,三时在党。
春秋祭禜,亦如之。
郑锷曰:一党之中,必有禜祭,左氏所谓日月星辰之神,则霜雪风雨之不时,于是乎禜之。山川之神,则水旱疠疫之不时,于是乎禜之。
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
王昭禹曰:
《郊特牲》以岁十有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则索鬼神而祭祀,乃万物之神。盖万物所以生,所以成,凡人之欲,皆有以养之,凡人之求,皆有以给之。孰为此者,其神乎。先王于是有报礼焉。方其岁功之成,则索万物之神而祭之。虽水庸昆虫,有所不遗,而况造物之元功乎。
《大宗伯》以副辜祭四方,百物籥章,国祭蜡则吹豳颂,击土鼓,息老物,凡皆索鬼神之祭,所以报本而反始。既蜡而属民饮酒于序,所以休老劳农报本,反始于岁功之成,休老劳农,以正齿位,则又申之以孝弟之义。
壹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而不齿。
陈君举曰:一命者,天子之下士,公侯伯之上士,子男之大夫,而与乡里齿焉。再命者,天子之中士,公侯伯之大夫,子男之卿,而又与族齿焉。三命者,天子之上士,公侯伯之卿,虽云不齿,亦异席而已。非敢居其上。
凡其党之祭祀,丧纪,昏冠,饮酒,教其礼事,掌其戒禁。
郑锷曰:祭祀丧纪冠昏饮酒,俯仰揖逊,进退周旋,尤贵以礼为主。于五百家之党,立一党正之官,使民于此五事之中,动必以礼从事。然礼所得为者,不可以不戒。礼所不得为者,不可以不禁。故又掌其戒禁。
凡作民而师,田,行役,则以其法,治其政事。
郑锷曰:师田行役,众庶所聚。非致严以驭之,不可也。以法而治其政事,又异乎平日之教以礼事矣。
岁终,则会其党政,帅其吏而致事。
贾氏曰:帅族师以下之吏,致其所掌之事于州长。
正岁,属民读法,而书其德行道艺。
郑锷曰:或谓党正,四时孟月之吉,与夫春秋之禜,有纠戒之读法。岁十二月,又有正齿位之饮酒。于是时也,不书其民德行道艺,至于正岁读法,则一书之,何也。盖读法而纠戒之,特以勉励其修为
之始。大蜡而正齿位,特以变革其田野之习。正岁始一书者,凡德行道艺之难能,使人终岁修之,以俟一朝之见录,非正岁,则党正不书,非修习之已成,则正岁不书。聚民读法以书之,重难其事如此。
以岁时涖校比,及大比,亦如之。
郑司农曰:校比族师职,所谓以时属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之众寡,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车辇。如今小案比。 贾氏曰:族师至三年大案比,党正亦涖之。
族师每族,上士一人。
郑锷曰:六乡之官,无非掌教。独于族以师名官,何也。盖先王之制乡也,合四闾而为一族,环一族而聚百家。其意以为治民者,犹治家。一家之中,受姓为氏,受氏为族,合族既众,倘不率驯教训,则卑陵尊,幼犯长,而家道不正。况百家之聚,讵可不先有以教之乎。以师为名,乃是合族而教之之意。
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
郑锷曰:族师之官,以掌教为主,乃使之各掌其戒令政事,不及于教,何也。尝以州长党正考之,长以表率为义,正以董正为义。故二官皆言掌其教治。师者,人之模范,名官曰师,则不待言,而知其所掌者教矣。
月吉,则属民而读邦法,书其孝弟睦姻有学者。
王昭禹曰:乡官之读法,与夫书考民之德行道艺,孝弟睦姻,每于属民者,非特众而已,亦所以公是非,而明好恶。每于岁之正月吉日,非特谨其始而已,亦使之日有所改,月有所化。
春秋祭酺,亦如之。
郑康成曰:酺者,为人物灾害之神。故书酺或为步校人职,又有冬祭马步,则未知。此世所云蝝螟之酺,与人鬼之步与。盖亦为坛位如雩禜云。
以邦比之法,帅四闾之吏,以时属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众寡,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车辇。
郑锷曰:比法者,小司徒颁于六乡之比法也。在乡师,则谓之国比。言是法本于王国,而非臣下之所私。在族师,则谓之邦比。言是法行于邦中,而非特一族之所专。 贾氏曰:四闾之吏者,族师管四闾,二十比,吏则闾胥比长。 王昭禹曰:校其数而登其籍于乡大夫。 项氏曰:夫以田言,家以居言。如家七人为众,家五人为寡,贵贱老幼废疾,则不任。可任六尺以上,七尺以上者,六畜:牛马羊豕犬鸡,车驾辇挽,皆辨之。
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
黄氏曰:比闾党州皆以五,而登惟闾四族,变其中者,所以为联法也。故五家为比,有联则闾合,四闾为族,有联则党合。如是,则比闾族党,无不合者。居则五家为比,十家为联。行则五人为伍,十人为联。五,伍也。十,什也。故士师曰: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人民之什伍是也。乡合,非野法也。四闾为族,八闾为联。八闾,二百家,军法虽四,而调一,要必以是而起。郑康成注稍人曰:以人数调之,使劳逸递焉是也。大司马有车有徒,故十人为联,则伍合二伍,二百人为联,则卒合二卒。以二百人计之,七十五人,共车三伍,百二十五人为徒兵,五伍皆伍也,合则皆什也。晋荀吴毁车为行,而曰以伍。共车为先,又曰困诸阨。又克盖当险野,利用徒,尽合车人而用之,故谓之以什共车。
若作民而师,田,行役,则合其卒伍,简其兵器,以鼓铎旗物帅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罚,岁终,则会政致事。
郑锷曰:一族之众,居则有比闾之联,而卒伍犹未之合,有耒耜之用,而兵器或未之精。至于作之而师田,行役族师,遂为一卒之长。欲其师行之有统,则必合为卒伍。欲其攻战之必胜,则必简其兵器。合则使之联而不散,简则使之精而无敝。又用鼓铎旗物率之。至于师田行役之所,犹恐其在军之不肃,复掌其治令戒禁刑罚。既已防之于其前,又有以驱之于其后,孰敢不率哉。至岁终,会一岁所行之政,而致其事于乡大夫。则一族之政举矣。
闾胥每闾,中士一人。
王昭禹曰:闾二十五家而同其门,中有胥以统之。
各掌其闾之徵令。
史氏曰:闾胥于民尤近,掌其徵令而已。异于师也。徵令者,下之所言皆是也。
以岁时各数其闾之众寡,辨其施舍。
郑锷曰:说者谓一闾之中,不过二十五家,其众寡何难知之。有必以岁时各数之,盖一闾之民,有可任者,亦有可施舍者。彼其或老或幼,苟不知其
可舍,而一切任之,岂恤民之道哉。闾胥之数,惟先有以辨之,则乡大夫得以岁时入其书。
凡春秋之祭祀役政丧纪之数,聚众庶,既比则读法,书其敬敏任恤者。
郑康成曰:祭祀,谓州社党禜族酺也。役,田役也。政若州射党饮酒也。丧纪,大丧之事也。四者及比,皆会聚众民,因以读法以敕戒之。
凡事,掌其比,觥挞罚之事。
贾氏曰:言凡事则是乡饮酒,及乡射饮酒,有失礼者,皆须罚之。掌其比者,人聚则有校比之法,皆掌之。
比长五家,下士一人。
礼库曰:比长闾胥之属。
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亲,有罪奇邪,则相及。
王昭禹曰:大司徒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比长言相受,不言相保者,盖分而言之,则比相保,闾相受。合而言之,则皆相保受。相和则不乖,相亲则不疏。如此,则恺悌和乐之风形,而乖争陵犯之变,无由而作矣。先王禁民为非,于其微而致察,故始于五家之比。
徙于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若徙于他,则为之旌节而行之。
贾氏曰:当乡之内迁徙,直须伍长送付彼吏,若徙于他,是出向外乡,则当为旌节乃行之。
若无授无节,则唯圜土内之。
史氏曰:无授无节,非有过则必其无土著者,彼之得之,宁不呵问,内之圜土者。既防其奸伪,又冀其回心,而止于无过。此先王之仁政也。
后汉光武帝建武 年,复置并州,从事史十二人。假佐二十五人。
按
《后汉书·光武帝本纪》不载。按
《百官志》:建武中复置,并领一州。从事史十二人。本注曰:都官从事,主察举百官犯法者。功曹从事,主州选署及众事。别驾从事,校尉行部则奉引,录众事。簿曹从事,主财谷簿书。其有军事,则置兵曹从事,主兵事。其馀部郡国从事,每郡国各一人,主督促文书,察举非法,皆州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假佐二十五人。本注曰:主簿录阁下事,省文书。门亭长主州正。门功曹书佐主选用。
《孝经》师主监试经。
《月令》师主时节祠祀。律令师主平法律。簿曹书佐主簿书。其馀都官书佐及每郡国,各有典郡书佐一人,各主一郡文书,以郡吏补,岁满一更。
蔡质
《汉仪》曰:都官主雒阳百官朝会,与三府掾同。
《博物记》曰:中兴以来,都官从事,多出之河内,掊击贵戚。
晋
晋州置别驾、治中从事、诸曹从事等员。
按
《晋书·职官志》:州置别驾、治中从事、诸曹从事等员。中郡州上及江阳、朱提郡,郡各置部从事一人,小郡亦置一人。又有主簿,门亭长、录事、记室书佐、诸曹佐、守从事、武猛从事等。凡吏四十一人,卒二十人。诸州边远,或有山险,滨近寇贼羌夷者,又置弓马从事五十馀人。徐州又置淮海,凉州置河津,诸州置都水从事各一人。凉、益州置吏八十五人,卒二十人。荆州又置盐佃督一人。
宋
宋仍魏晋州设属官别驾从事史等员。
按
《宋书·百官志》:州官属有别驾从事史一人,从刺史行部;治中从事史一人,主财谷簿书;兵曹从事史一人,主兵事;部从事史每郡各一人,主察非法;主簿一人,录閤下众事,省署文书;门亭长一人,主州正门;功曹书佐一人,主选用;
《孝经》师一人,主试经;月令师一人,主时节祠祀;律令师一人,平律;簿曹书佐一人,主簿书;典郡书佐每郡各一人,主一郡文书:汉制也。今有别驾从事史、治中从事史、主簿、西曹书佐、祭酒从事史、议曹从事史、部郡从事史,自主簿以下,置人多少,各随州,旧无定制也。晋成帝咸康中,江州又有别驾祭酒,居僚职之上,而别驾从事史如故,今则无也。别驾、西曹主吏及选举事,治中主众曹文书事。西曹,即汉之功曹书佐也。祭酒分掌诸曹兵、贼、仓、户、水、铠之属。扬州无祭酒,而主簿治事。荆州有从事史,在议曹从事史下,大较应是魏、晋以来置也。今广州、徐州有月令从事,若诸州之曹史,汉旧名也。
南齐
齐州置别驾治中议曹文学祭酒诸曹部从事史。按
《齐书·百官志》云云。
梁
梁州置别驾、治中从事诸员。
按
《隋书·百官志》:州置别驾、治中从事各一人,主簿,西曹、议曹从事,祭酒从事,部传从事,文学从事,各因其州之大小而置员。
北魏
宣武帝景明二年,诏省州府佐史。
按
《魏书·宣武帝本纪》:景明二年三月壬戌,诏曰:治尚简静,任贵应事。州府佐史,除板稍多,方成损敝,无益政道。又京师百司,寮局殷杂,官有闲长者,亦同此例。苟非称要,悉从蠲省。
孝明帝正光元年十二月,罢诸州中正。
按
《魏书·孝明帝本纪》不载。按
《官氏志》云云。
出帝永熙二年夏四月,诏外州参佐不得复加常侍及兼两员。
按
《魏书·出帝本纪》:永熙二年夏四月戊辰,诏诸参佐自三府以下爰及外州,皆不得复加常侍及兼两员,虽已授者亦悉追之。
北齐
北齐州分九等,设长史司马以佐刺史又有录事功曹参军掾史主簿记室之属。
按
《隋书·百官志》:后齐制上上州刺史,置府。属官有长史,司马,录事,功曹、仓曹、中兵等参军事及掾史,主簿及掾,记室掾史,外兵、骑兵、长流、城局、刑狱等参军事及掾史,参军事及法、墨、田、铠、集、士等曹行参军及掾史,右户掾史,行参军,长兼行参军,督护,统府录事,统府直兵,箱录事等员。州属官,有别驾从事史,治中从事史,州都光迎主簿,主簿,西曹书佐,市令及史,祭酒从事史,部郡从事,皂服从事,典签及史,门下督,省事,都录事及史,箱录事及史,朝直、刺奸、记室掾,户曹、田曹、金曹、租曹、兵曹、左户等掾史等员。
上上州府,州属官佐吏,合三百九十三人。上中州减上上州十人,上下州减上中州十人,中上州减上下州五十一人,中中州减中上州十人,中下州减中中州十人,下上州减中下州五十人,下中州减下上州十人,下下州减下中州十人。
隋
隋州仍分九等,置属官各有差。
按
《隋书·百官志》:上上州,置长史,司马,录事参军事,功曹,户、兵等曹参军事,法、士曹等行参军,行参军,典签,州都光初主簿,郡正,主簿,西曹书佐,祭酒从事,部郡从事,仓督,市令、丞等员。并佐史,合三百二十三人。上中州,减上州吏属十二人。上下州,减上中州十六人。中上州,减上下州二十九人。中中州,减中上州二十人。中下州,减中中州二十人。下上州,减中下州三十二人。下中州,减下上州十五人。下下州,减下中州十二人。
高祖开皇十七年春三月,诏诸司属官听于律外斟酌决杖。
按
《隋书·高祖本纪》:开皇十七年三月丙辰,诏曰:分职设官,共理时务,班位高下,各有等差。若所在官人不相敬惮,多自宽纵,事难克举。诸有殿失,虽备科条,或据律乃轻,论情则重,不即决罪,无以惩肃。其诸司论属官,若有愆犯,听于律外斟酌决杖。
唐
唐州分三等,仍设别驾、录事、参军事等员各有差。按
《唐书·百官志》:上州,别驾一人,从四品下;长史一人,从五品上;司马一人,从五品下;录事参军事一人,从七品上;录事二人,从九品下;司功参军事一人、司仓参军事一人、司户参军事二人、司田参军事一人、司兵参军事一人、司法参军事二人、司士参军事一人,皆从七品下;参军事四人,从八品下;市令一人,从九品上;丞一人,从九品下;文学一人,从八品下;医学博士一人,从九品下。中州,录事参军事一人,正八品上;录事一人,从九品上;司功参军事、司仓参军事、司户参军事、司田参军事、司兵参军事、司法参军事、司士参军事各一人,正八品下;参军事三人,正九品下;医学博士一人,从九品下。下州,别驾一人,从五品上;司马一人,从六品上;录事参军事一人,从八品上;录事一人,从九品下;司仓参军事、司户参军事、司田参军事、司法参军事各一人,从八品下;参军事二人,从九品下;医学博士一人,从九品下。诸军使五千人以上有副使一人,万人以上有营田副使一人。军皆有仓、兵、冑三曹参军事。刺史领使,则置副使、推官、衙官、州衙推、军衙推。
辽
世宗天禄五年,诏州录事参军,委政事省铨注。
按
《辽史·世宗本纪》:天禄五年夏五月壬戌朔,诏州录事参军,委政事省铨注。
兴宗重熙 年,以州同知军事。
按
《辽史·兴宗本纪》不载。按
《百官志》:某州同知州事。耶律独

,重熙中同知金肃军事。
宋
太祖建隆三年春二月庚寅,诏文班官举堪为宾佐、令录者各一人,不当者比事连坐。
按
《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乾德三年五月辛未朔,诏还诸道幕职、令录经引对者,以涉途远近,差减其选。
按
《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真宗景德元年八月壬申,诏参官二人共举州县官可任幕职者一人。
按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二年闰四月己亥,诏户部尚书冯拯等举幕职、令录堪充京官者各二人。
按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金
金置州属官员。
按
《金史·百官志》:诸防禦州。同知防禦使事一员,正六品。掌通判防禦使事。判官一员,正八品。掌签判州事,专掌通检推排簿籍。知法,从九品。州教授一员。司军,从九品。军辖兼巡捕使,从九品。
司吏,女直一人,汉人管户五万以上二十人,以率而减。译人一人,通事一人,抄事一人。公使,上州六十人、中五十五人、下五十人。
诸州兼治州事。同知一员,正七品。通判州事。判官一员,从八品。签判州事,专掌通检推排簿籍。司军,从九品。知法一员。军辖兼巡捕使,从九品。
司吏,女直,韩、庆、信、滦、蓟、通、登、复、沈、贵德、涿、利、建州、来远军各三人,馀各二人。抄事一人。公使,上州五十、中四十五、下四十。惟来远军同下州,省同知。凡诸州以上知印,并于孔目官内轮差,运司押司官并同。无孔目官,以上各司吏充。
元
世祖至元二十年,定州三等属官有差。
按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
《百官志》:至元二十年,定上州:同知秩正六品,判官秩正七品。中州:同知从六品,判官从七品。下州:同知正七品,判官正八品,兼捕盗之事。参佐官:上州,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员;中州,吏目、提控案牍各一员;下州,吏目一员或二员。
明
明置各州属员。
按
《明会典》:各州正官:同知一员,判官一员。革无定员}}首领官:吏目一员。州属衙门:儒学学正一员,训导三员。阴阳学典术一员,医学典科一员,各处税课司、茶课司大使各一员,副使各一员,长淮、广济二关各处铁冶、批验茶引所大使各一员,各处闸坝闸官各一员,坝官各一员,各处仓、草场大使各一员,副使各一员,僧正司僧正一员,道正司道正一员。
按
《续文献通考》:明不设州刺史,而州次于府,各置官属,同知一人,判官一人。里不及三十,而无属县者,裁同知、判官。有属县者,裁同知。因事添设专设,无定员。其属吏目一人,所属衙门儒学学正一人,训导三人,阴阳学典术一人,医学典科一人,僧正司僧正一人,道正司道正一人,税课局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有巡检司、驿递、闸坝、批验所、河泊所、仓、草场者,设官如府吏。 同知清军匠,或兼巡捕判官,督粮管马,捕盗治农,管河分职任事,而领于知州。吏目典出纳文移,或分领州事。学正、训导职如府学。闸官主启闭蓄泄,坝官典守堤防,各率其役,以通舟楫之利。诸所属衙门,如府者,职亦如之。
皇清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七年,定各州同知、判官,〈同知、判官,因事添革,无定
员
首领官:吏目一员。所属衙门:儒学学正一员,
训导一员,〈训导,康熙三年裁,十五年复设〉阴阳学典术一员,医学典科一员,仓库、税课司、草场大使、副使、〈以上大使、副使,俱因事设立,无定员〉各闸闸官一员,僧正司僧正一员,道正司道正一员,巡检司巡检一员,水马驿驿丞一员,递运所大使一员,河泊所所官一员〈以上驿丞、大使、所官,俱因事设立〉。〉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国初,各官满汉间有不同。康熙九年,改归
画一,从六品:各州同知。从七品:各州判官。从九品:各州吏目、巡检司巡检。未入流:各州儒学学正、训导、水马驿驿丞、州库大使、州税课司大使、堤官、闸官、递运所大使、河泊所所官、州仓大使、副使、州草场大使、州阴阳学典术、州医学典科、僧正司僧正、道正司道正。
幕属部总论
《文献通考》
《州佐》
州之佐吏,汉有别驾、治中、主簿、功曹、书佐、簿曹、
簿曹从事史,主钱谷簿书。
兵曹
兵曹从事史,有军事则置之,以主兵马。
部郡国从事史,典书佐等官。
又有孝经师,主监试经。月令师,主时节祠祀。律令师,主平法律。
皆州自辟除通为百石。
又
《后汉书》或云秩六百石。
职与司隶官属同,唯无都官从事。汉魏之际,复增祭酒文学从事员。晋又有武猛从事员。
其州边远,有山险盗贼者,置弓马从事五十人。
历代职,互相因袭,虽小有更易,而大抵不异。自魏晋以后,刺史多带将军开府,则州与府各置僚属州官理民。
别驾、治中以下,是
府官理戎。
长史、司马等官是。
后魏,旧以州牧亲人班九条之制,使前政选吏,以待后人。献文帝革,制刺史,守宰到官之日,仰自举择以为选官。若简在失所以罔上,论自孝明孝昌以后,四方多难,刺史太守皆为当部都督,虽无兵事,皆立寮佐,颇为烦扰。高隆之乃表谓,自非边要,见有兵马者,悉皆断之。 北齐,上上州,刺史属官佐吏,合三百九十三人,以下递减十人,其州郡佐吏,皆州府辟除。及后王失政,赐诸佞幸卖官,分州郡下逮乡官,多降中旨。故有敕用州主簿郡功曹者。后周刺史府官,则命于天朝,州吏并牧守自置。至隋以州为郡,无复军府,则州府之文,变为郡官矣。 唐无州府之名,而有采访使及节度使。
节度使说在都督篇。
采访使有判官二人。
分判尚书六行事及州县簿书。
支使人二。
分使出入职,如节度使之随车。
推官一人。
推鞫狱讼。
皆使自辟召,然后上闻。其未奉报者,称摄。
其节度防禦等使,事佐辟奉之例,亦如之。
今举州之旧职,以列于左。
旧职谓隋以前官职。
别驾从事史一人,从刺史行部,别乘乘传车,故谓之别驾,汉制也。历代皆有。
后汉
,周景为荆河州,辟陈蕃为别驾。蕃不受,景题别驾舆曰:陈仲举坐,不复更辟。蕃惶恐起,视职。
《列士传》曰:孔恂,字巨卿,为别驾。别驾,车旧有屏星,如刺史车。刺史因怒,欲去别驾车屏星。恂曰:彻去屏星,毁国旧仪,别驾可去,屏星不可省。乃止。
《庾亮集》答郭豫书云:别驾旧与刺史别乘同流,宣王化于万里,其位居刺史之半。梁时,别驾官品扬州,视黄门郎,南徐州侍散骑常侍。
隋并唐并为郡官。
治中从事史一人,居治中事,主众曹文书,汉制也。历代皆有。隋为郡官,唐改为司马,说在佐后。
主簿一人,录门下众事,省署文书,汉制也。历代至隋皆有。
功曹书佐一人,主选用,汉制也。其司隶功曹从事史,兼录众事。
应劭
《汉百官表》曰:司隶功曹从事,即州治中,州从事也。
晋以来,改西曹为西曹书佐。宋有别驾西曹主吏,及选举,即汉之功曹书佐也。
部郡国从事史,每郡国各一人,汉制也。主督促文书,举非法。
后汉
乔元,字公祖,为梁县功曹。荆河州刺史周景,行部到梁国,元谒景,因伏地,言陈相羊昌罪恶,乞为部郡从事,穷理其罪。景壮元意,即署遣之。元到,具考赃罪。梁冀驰驿救之,景承旨,召元还。使至,不发,按之益急。景坐揽车,徵元,由是著名。又朱震,字伯厚,为州从事。奏济阴太守单匡赃罪三,府谚曰:车如鸡栖马如狗,疾恶如风朱伯厚。
典郡书佐,每郡国各一人,汉制也。各主一郡文书,以郡吏补岁满,更祭酒从事史,汉魏以来置。宋世分掌诸曹兵贼仓户水铠之事。自江左扬州无祭酒,而以主簿治事。
中正陈胜为楚王,以朱房为中正,而不言职事。两汉无闻。魏司空陈群,以天台选用不尽人才,择州之才优有昭览者,除为中正。自拔人才,铨定九品,州郡皆置。吴有大公平,亦其任也。
吴习温为荆州大公平,大公平即州都也。后潘秘为尚书仆射,代温为公平,甚得州里之称。
晋宣帝加置大中正,故有大小中正,其用人甚重。
晋刘毅,字仲雄,年七十,已告老。后举为青州大中正。尚书以毅县车致仕,不宜劳以碎务。孙尹表曰:司徒魏舒司隶严询,与毅年齿相近,管四十万户,州兼董司百僚,总摄机要,议者不以为剧。毅志气聪明,一州品第,不足劳其思虑。毅遂为州都铨正人流,清浊区别,其所弹贬,自亲贵始。又干宝称晋宣帝除九品,置大中正。晋令曰大小中正,为内官者,听月三会议,上东门外,设幔陈席。又刘毅上表,刺史初临州,大中正选州里本业高者,兼主簿从事,迎刺史。若吏部选用,犹下中正,问人事所在父祖位状。又
《晋起居注》曰:仆射诸葛恢启,称州都大中正为吏部尚书,及郎司徒左长史掾属,皆为中正。臣今领吏部,请解大中正,以为都中正。职局司理,不宜兼也。
齐梁亦重焉。
梁沈约迁侍中光禄大夫,领太子詹事,扬州大中正。开尚书八条事。
后魏有之。
孝文云:中正之任,必须得才业兼资者。太武帝时,崔浩为冀州中正。
北齐郡县,皆有。其本州中正,以京官为之。
乾明中,邢劭为中书监,同郡许惇与郡荒本州中正,遂凭附宋钦道,出劭为刺史。
隋有州都,其任亦重。唐无。
晋王广为雍州牧,司空杨雄、仆射高颎并为州都。
《容斋洪氏随笔》曰:唐世,士人初登科,或未仕者,多以从诸藩府辟置为重观。韩文公送石洪、温造二处士赴河阳幕序,可见礼节。然其职甚劳苦,故亦或不屑为之。杜子美从剑南节度严武,辟为参谋,作诗二十韵,呈严公,云:胡为来幕下,只合在舟中。束缚酬知己,蹉跎效小忠。周防期稍稍,太简遂匆匆。晓入朱扉启,昏归画角终。不成寻别业,未敢息微躬。会希全物色,时放倚梧桐。而其题曰遣闷,可知矣。韩文公从徐州张建封辟为推官,有书上张公云:受牒之明日,使院小吏,持故事节目十馀事来。其中不可者,自九月至二月,皆晨入夜,归非有疾病事故,辄不许出。若此者,非愈之所能也。若宽假之,使不失其性,寅而入,尽辰而退,申而入,终酉而退,率以为常,亦不废事。苟如此,则死于执事之门无悔。杜韩之旨,大略相似云。
又曰:唐世,节度观察诸使,辟置僚佐,以至州郡差掾属牒,语皆用四六。大略如诰词。李商隐
《樊南甲乙槁》、
《顾云编槁》、罗隐
《湘南杂槁》皆有之。故韩文公送石洪赴河阳幕府序云:撰书辞具马币。李肇
《国史补》载:崖州差故相韦执谊摄军事衙推,亦有其文。非若今时只以吏牍行遣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