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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刑罚(刑罰)  拼音:xíng fá
1.国家依照法律对犯罪者所实行的法律制裁。
2.比喻受苦。如:「这城市的交通已拥塞到寸步难行,出门简直是受刑罚哪!」
《漢語大詞典》:入谷(入穀)
谓纳谷于官府,以买官或赎罪。史记·平準书:“始令吏得入穀补官。”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一:“ 汉 人入仕,有以貲为郎者, 司马相如 、 张释之 是也。有入钱入穀赏以官者, 卜式 、 黄霸 是也。”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三编第四章第二节:“﹝ 汉 政府﹞又卖武功爵,新置武功爵十一级,各级爵位有一定的价钱……以后,又规定了入谷补官的办法。”
《漢語大詞典》:入粟
(1).谓纳粟于官府,用以买官或赎罪。史记·平準书:“ 弘羊 又请令吏得入粟补官及罪人赎罪。”《汉书·万石君传》:“今君上书言仓库城郭不充实,民多贫,盗贼众,请入粟为庶人。” 颜师古 注引 服虔 曰:“ 庆 自以为居相位不能理,请入粟赎己罪,退为庶人。”元史·选举志二:“凡先尝入粟遥授虚名者,今再入粟,则依验粮数,照依资品,今实授茶盐流官。”
(2).指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捐取功名。警世通言·钝秀才一朝交泰:“ 王安 道:‘小姐守志至今,誓不改适。因家相公近故,小姐亲到京中来访相公,要与相公入粟北雍,请相公早办行期。’” 清 戴名世 《汪河发墓志铭》:“ 粤 东人 姚子庄 为 石埭 县令,闻 河发 名,召至署中,欲为 河发 入粟为太学生。”
《國語辭典》:自赎(自贖)  拼音:zì shú
1.捐献资财入官以赎罪或立功赎罪。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家贫,货赂不足以自赎。」《宋史。卷四七七。叛臣列传下。李全下》:「义深走金,安用杀林、德自赎。」
2.泛指自我赎罪。宋。曾巩进太祖皇帝总序状〉:「仰负恩待,无以自赎。」
3.自行解脱。唐。元稹上门下裴相公书〉:「使恃才薄行者自赎于烦辱,以能见忌者骋力于通衢。」
《漢語大詞典》:焚身
焚烧身体。旧时宗教信徒以之作为一种祈祷、赎罪行为。法苑珠林卷三四:“若所传无谬者,当使焚身之后舌不焦烂。” 宋 郭彖 睽车志卷一:“自言所积恶业至重,须焚身以懺。” 鲁迅 《而已集·略谈香港》:“一个和尚去告状追债,而债户商同通事,将他的状子改成自愿焚身了。”
犹丧生。焚,通“ 僨 ”。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象有齿以焚其身,贿也。” 孔颖达 疏引 服虔 曰:“焚,读曰僨;僨,僵也。为生齿牙,僵仆其身。”后用以比喻因贪利或积财而得祸。 唐 沈仲 《象环赋》:“取其焚身之齿,奋其截肪之色。”
《國語辭典》:罚金(罰金)  拼音:fá jīn
一种刑罚上的财产刑。以判决犯罪人完纳一定金钱为内容。为五种主刑中之最轻者,罚金之数额为新台币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计算之,最高额则依刑法分则或特别法各法条之规定。也称为「罚款」。
《國語辭典》:纳粟(納粟)  拼音:nà sù
古代有捐纳粟米得官或入国子监,后改用银两,以迄清末。《宋史。卷四二九。道学列传三。朱熹》:「讫事,奉乞依格推赏纳粟人。」
《漢語大詞典》:罚铜(罰銅)
纳铜赎罪。 宋 司马光 《留韩吕札子》:“其人身为臺官,坐言事罚铜。”续资治通鉴·宋神宗熙宁九年:“帝以详定官 陈绎 等取第一甲不精,并罚铜。”
分類:赎罪
《國語辭典》:赎刑(贖刑)  拼音:shú xíng
用钱财来减免罪刑。《书经。舜典》:「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國語辭典》:赎金(贖金)  拼音:shú jīn
为取回典当物品或换取人身自由所付出的金钱。如:「歹徒绑架人质,要求一百万赎金。」也称为「赎款」。
《漢語大詞典》:入赀(入貲)
纳钱财以赎罪或取得官爵功名。 南朝 梁武帝 《更开赎刑诏》:“ 尧 舜 以来,便开赎刑,中年依古,许罪身入貲。”新五代史·南平世家·高季兴:“ 季兴 少为 汴州 富人 李让 家僮。 梁太祖 初镇 宣武 , 让 以入貲得幸,养为子,易其姓名曰 朱友让 。” 明 沈德符 野获编·科场·纳粟民生高第:“惟 成化 丙午, 罗文肃 累试有司不録,遂以俊秀入貲,举 顺天 解元,次年登进士,为遮常。” 明 谢肇淛 《五杂俎·事部三》:“ 汉 卜式 、 司马相如 皆入貲为郎,则知古者鬻爵之制,其来已久。”
《漢語大詞典》:荫赎(蔭贖)
根据先辈的功劳、地位许其子孙赎罪。 宋 王栐 燕翼诒谋录:“﹝国初吏人﹞犯罪许用荫赎。吏有所恃,敢於为奸。”续资治通鉴·宋徽宗宣和六年:“﹝道官可自大夫以上﹞共带职人并令封至朝官,许荫赎私罪为官户。”
《國語辭典》:出货(出貨)  拼音:chū huò
1.制成货物。如:「食品生产线每日出货以吨计。」
2.提取货物。《官场现形记》第八回:「如若机器运到,不来出货,我们虽然是朋友,外国人却不讲交情,将来怕有官司在里头。」
3.出钱。《史记。卷三○。平准书》:「入物者补官,出货者除罪。」
4.货物售出。如:「这家公司以管理严格著名,出货一向准时。」
《國語辭典》:买爵(買爵)  拼音:mǎi jué
用金钱买得官位。《史记。卷三○。平准书》:「议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汉书。卷四九。晁错传》:「郡县之民得买其爵,以自增至卿。」也作「买官」。
《國語辭典》:罚赎(罰贖)  拼音:fá shú
一种刑罚。即纳钱以赎罪。《明史。卷一九四。列传。金献民》:「未几,又坐湖广事,再下狱,罚赎归。」《西游记》第四回:「如稍有些尪羸,还要见责,再十分伤损,还要罚赎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