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购。 宋
王明清 《挥麈前录》卷四:“﹝ 郭思 ﹞广以金帛收赎 熙 之遗笔,以藏於家。”
(2).用银钱将抵押品赎回。 宋
苏轼 :“除已有人承买交业外,并特给还。未足者,许贴纳收赎,仍不限年。”
《元典章·户部五·典卖》:“如业主虚抬高价不相由问成交者,听亲邻典主百日内收赎。”
(3).旧时法律凡老幼、废疾、笃疾、妇人犯徒流等刑者,准其以银赎罪,谓之收赎。
《元典章·刑部四·杀卑幼》:“同法司拟合徒四年,决杖九十。缘本人年七十八岁,依旧例合行收赎,合徵钞三十二贯。”
《天雨花》第二九回:“妇女之罪,收赎者多,决杖者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