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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续上)
繁科
改折
调求
米课
马复令
配敛
课征
课订
课金
均田制
远郊近郊
预借夏税
隐课
桩科
桩配
《漢語大詞典》:繁科
繁重的赋税。 明 张居正 《赠周汉浦榷竣还朝序》:“国家岁用,率数百万,天子旰食,公卿心计,常虑不能殫给焉,于是徵发繁科,急於救燎。”
分類:繁重赋税
《漢語大詞典》:改折
旧时赋税制度中以其他物品或银两替代原定应交物品的缴纳办法。 明 谢肇淛 《五杂俎·地部二》:“漕银之改折,亦为一时凶荒之极,米价腾涌而入价,以俟丰年之补糴也。” 吴晗 《朱元璋传》第六章二:“田赋改折则全收银子。”
《漢語大詞典》:调求(調求)
谓征收赋税。 晋 葛洪 抱朴子·省烦:“易从则不烦,用少则费薄。不烦则涖事者无过矣,费薄则调求者无苛矣。”
分類:征收赋税
《漢語大詞典》:米课(米課)
以米谷缴纳的赋税。宋书·良吏传·徐豁:“郡大田,武吏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课米三十斛,一户内随丁多少,悉皆输米……今若减其米课,虽有交损,考之将来,理有深益。”
《漢語大詞典》:马复令(馬復令)
关于因养马而免去徭役、赋税的政令。《汉书·西域传下·渠犁》:“务在禁苛暴,止擅赋,力本农,修马復令以补缺。” 颜师古 注:“马復,因养马以免徭赋也。”
《漢語大詞典》:配敛(配斂)
摊派收取赋税。 宋 欧阳修 《乞减配卖银五万两状》:“臣昨因至 寧化军 ,有百姓众状经臣马前陈诉,为配银数多,臣遂取索本军人户物力次第及前后配敛数目看。”宋史·太祖纪一:“免 潭州 诸县无名配敛。”
《漢語大詞典》:课征(課征)
征收赋税。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三编第六章第二节:“ 曹操 把调加以固定化,按户征收绵绢,由地方官吏平定各家貲产,作为课征的标准。”
《漢語大詞典》:课订(課訂)
征收赋税。订,赋税。《陈书·宣帝纪》:“州郡县长明加甄别,良田废村,随便安处。若輒有课订,即以扰民论。”
《國語辭典》:课金(課金)  拼音:kè jīn
军队为补助军费,向占领地区人民徵收的金钱。
《國語辭典》:均田制  拼音:jūn tián zhì
由于东汉末年战乱频仍,人民流离,户口锐减,土地逐渐集中于少数大地主和权势之家。北魏孝文帝为了制止地主强豪的兼并而实行「均田制」。即男夫十五岁以上受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又给桑田男夫一人二十亩,身终不还。其后北齐、隋、唐均沿用此制而稍有变革。
《分类字锦》:远郊近郊(远郊近郊)
见国宅无征注
分类:赋税
《分类字锦》:预借夏税(预借夏税)
宋史食货志绍兴六年八月预借江浙来年夏税䌷绢之半尽令折米两浙䌷绢各折七千江南六千有半每疋折米二石
分类:赋税
《漢語大詞典》:隐课(隱課)
隐瞒赋税。新唐书·杨炎传:“ 天寳 中, 王鉷 为户口使,方务聚歛,以其籍存而丁不在,是隐课不出,乃按旧籍,除当免者,积三十年,责其租、庸,人苦无告。”
分類:隐瞒赋税
《漢語大詞典》:桩科(樁科)
正项赋税外增加的税捐。《元典章·户部十一·纳绵府杂泛》:“近年以来,有各州官司桩科,一切杂泛逼临,多有逃移人户。”
《漢語大詞典》:桩配(樁配)
(1).附加摊派,额外摊派。《元典章·兵部三·禁止骚扰站赤》:“ 燕 南 河 北车站人户远年逃窜,有司不肯诣实申报,止是桩配见户包当。”《元典章·新集·户部·职田》:“各处官司往往不似旧例,却将公田桩配百姓。”
(2).指额外增收赋税。《元典章·户部八·办理合行事理》:“民间若有门摊课程,止依 至元 十九年例徵收,不得分毫添答,非理桩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