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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衡量  拼音:héng liáng
1.度量东西轻重长短的器具。《抱朴子。外篇。用刑》:「散府库,毁符节,撤关梁,掊衡量。」《新唐书。卷八○。太宗诸子列传。曹王明》:「以物遗人,必自视衡量,库帛皆印署,以杜吏谩。」
2.考虑、思量、斟酌。如:「请衡量此事的利弊,再做决定。」
《漢語大詞典》:品裁
评定;鉴别。南齐书·王俭传:“臣亦不谓文案之閒都无微解,至於品裁臧否,特所未闲。”新唐书·杨绾传:“俄迁吏部,品裁清允,人服其公。”
分類:评定鉴别
《漢語大詞典》:品骘(品騭)
犹评定。论定高低。 明 胡应麟 少室山房笔丛·九流绪论引:“第诸家外古今文人学士单词片藻,品騭尚繁,并欲类从,虑多遗漏,或貽誚於大方。” 清 叶廷琯 《吹网录·〈读书敏求记〉校本》:“《四库提要》深讥 遵王 编次无法,品騭多讹。”
《漢語大詞典》:衡定
(1). 南朝 梁 衡山侯 萧恭 和 定襄侯 萧祗 的并称。南史·张缵传:“ 定襄侯 祗 无学术,颇有文性,与兄 衡山侯 恭 俱为皇太子爱赏。时 纘 从兄 謐 聿 并不学问,性又凡愚。 恭 祗 尝预东宫盛集,太子戏 纘 曰:‘丈人 謐 聿 皆何在?’ 纘 从容曰:‘ 纘 有 謐 聿 ,亦殿下之 衡 定 。’” 清 钱大昕 十驾斋养新录·官名地名从省:“六朝人称…… 定襄侯 祗 、 衡山侯 恭 为 衡 定 。”
(2).犹评定。 郭沫若 《斥反动文艺》:“今天是人民的革命势力与反人民的反革命势力作短兵相接的时候,衡定是非善恶的标准非常鲜明。”
分類:评定衡山
《國語辭典》:判正  拼音:pàn zhèng
决断是非曲直。《后汉书。卷六二。荀韩钟陈列传。陈寔》:「寔在乡闾,平心率物,其有争讼,辄求判正,晓譬曲直,退无怨者。」四库全书本。明。凌迪知《万姓统谱。卷三二。下平声。曹姓》:「性资聪敏,处事果决,乡里曲直,悉求判正。」
分類:评定评断
《漢語大詞典》:端较(端較)
匡正;评定。 唐 刘禹锡 《献权舍人书》:“今谨録近所论撰凡十数篇,蘄端较是非。”
分類:匡正评定
《漢語大詞典》:抨骘
品骘;评定。 明 王世贞 《〈艺苑卮言〉序》:“余始有所抨隲於文章家,曰《艺苑卮言》者,成自戊午耳。然自戊午而岁稍益之,以至乙丑而始脱稿。”
分類:评定
《國語辭典》:论功(論功)  拼音:lùn gōng
评定功绩的大小。唐。祖咏 望蓟门诗:「少小虽非投笔吏,论功还欲请长缨。」《水浒后传》第三九回:「众位的官爵,俱是朝廷论功颁授,非某有厚薄。」
《國語辭典》:科第  拼音:kē dì
1.依科别考核以定其等第。《汉书。卷九。元帝纪》:「诏丞相、御史举质朴敦厚逊让有行者,光禄岁以此科第郎、从官。」
2.唐以来设科取士,因次第有甲乙,因称科举为「科第」。《五代史平话。周史。卷下》:「自古用文武才略为辅佐者,怎尽由科第耶?」宋。苏轼 和邵同年戏赠贾收秀才诗三首之三:「生涯到处似樯乌,科第无心摘颔须。」
《國語辭典》:甲乙  拼音:jiǎ yǐ
1.次第、等级。《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三回:「恰好这回遇了官课,照例当堂缴卷之后,汇送到衙门里,凭官评定甲乙的。」
2.评定优劣。清。袁枚《随园诗话》卷一三:「各呈诗请政,公欣然为甲乙之。」
3.甲帐、乙帐的省称。《文选。张衡。西京赋》:「大驾幸乎平乐,张甲乙而袭翠被。」
《漢語大詞典》:甲乙帐(甲乙帳)
(1). 汉武帝 所造帐幕。饰琉璃珠、夜光珠等珍宝者为甲帐,以居神;其次为乙帐,以自居。见汉武故事汉书·西域传赞:“於是广开 上林 ,穿 昆明池 ,营千门万户之宫,立神明通天之臺,兴造甲乙之帐,落以 随 珠、 和 璧。” 颜师古 注:“其数非一,以甲乙次第名之也。”参见“ 甲帐 ”。
(2).财物收支帐册。 清 赵翼 《余既答稚存黄金之嘲再作长句报之》:“我将请司甲乙帐,朱出墨入烦记註。”
《國語辭典》:优劣(優劣)  拼音:yōu liè
美好与恶劣,好与坏。《文选。诸葛亮。出师表》:「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穆,优劣得所。」《红楼梦》第三七回:「稻香老农并不善作,却善看,又最公道。你就评阅优劣,我们都服的。」
《國語辭典》:分数(分數)  拼音:fēn shù
1.成绩。
2.不足单位的数。如2/3引申为:分子除以分母,商数未算清者。
3.部分,一定的比例数。
《國語辭典》:较量(較量)  拼音:jiào liàng
1.以竞赛的方式来比较本领或实力的高下。宋。苏轼 游庐山次韵章传道诗:「出入岩峦千仞表,较量筋力十年初。」《薛仁贵征辽事略》:「搦善射者来日对阵,较量弓马。」
2.计较。《二刻拍案惊奇》卷二二:「见别人家算计利息,较量出入,孳孳作家的,便道龌龊小人,不足指数的。」《红楼梦》第七一回:「这费婆子倚老卖老,仗著邢夫人,常吃些酒,嘴里胡骂乱怨的出气。这边的人也不和他较量。」
《國語辭典》:谥法(諡法)  拼音:shì fǎ
1.按死者行迹立号之法,以表彰其行为事迹。始于周,废于秦,汉时又恢复其法,沿至清末始废。
2.书名。宋苏洵奉诏编定,四卷。取世传周公谥法以下诸书,删定考證,以成是书。
《漢語大詞典》:赐谥(賜謚,賜諡)
亦作“ 赐諡 ”。大臣死后,天子依其生前事迹评定褒贬给予称号。周礼·春官·大史:“小丧赐謚。” 郑玄 注:“小丧,卿大夫也。”史记·秦本纪:“四十八年, 文公 太子卒,赐謚 竫公 。”宋史·司马光传:“ 夏竦 赐謚 文正 , 光 言:‘此謚之至美者, 竦 何人,可以当之?’改 文庄 。”明史·礼志十四:“若官品未高而侍从有荣,或以死勤王事者,特赐諡,非常例。”《东周列国志》第三回:“ 郑伯友 死於王事,赐諡为 桓 。” 鲁迅 《准风月谈·“抄靶子”》:“对于 中国 的有一部分并不是‘人’的生物,洋大人如何赐谥,我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