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收录约1万典故,50万词汇、2万作家信息
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共273,分19页显示  上一页  3  4  5  6  7  9  10  11  12 下一页
分类词汇(续上)
偶犯
引渡
籍死
罪例
原犯
罪党
罪臧
哲民
倍论
没收
罪梯
刑求
扫黑
赃仗
惯犯
《漢語大詞典》:偶犯
偶然冒犯
偶然犯罪者
《國語辭典》:引渡  拼音:yǐn dù
一国将在其领域外犯罪或受科刑而现居于境内的人,应有关国家的请求,交由该国追诉或处罚。惟政治犯,在国际法上以不引渡为原则。
《漢語大詞典》:籍死
犯罪被籍没致死。太平广记卷一五○引前定录·李泌:“不出三年,当有赤族之祸,须覔 黄中君 方免……宜三月三日,全家出城覔之,不见,必籍死无疑;若见,但举家悉出哀祈,则必免矣。”
《漢語大詞典》:罪例
犯罪的案例。晋书·刑法志:“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於律首。”
分類:犯罪案例
《国语辞典》:原犯  拼音:yuán fàn
犯罪者有二次以上的犯罪行为时,称以前所犯之罪为「原犯」。相对于再犯而言。
《漢語大詞典》:罪党(罪黨)
犯罪作恶的同伙。管子·七臣七主:“姦臣痛言人情以惊主,开罪党以为讎。”
《漢語大詞典》:罪臧
贪污盗窃等犯罪行为所得的财物。臧,同“ 赃 ”。汉书·薛宣传:“已而阴求其罪臧,具得所受取。”
《漢語大詞典》:哲民
谓制裁犯罪者。哲,通“ 折 ”。墨子·尚贤中:“先王之书,《吕刑》道之…… 使夷 降典,哲民惟刑。” 清 王引之 《经义述闻·尚书下》“哲人惟刑”:“﹝《吕刑》﹞上文‘ 伯夷 降典,折民惟刑’。传曰:‘ 伯夷 下典礼教民,而断以法。’墨子·尚贤篇引作‘哲民惟刑’。‘折’正字也,‘哲’借字也。折人惟刑,犹云哲民惟刑耳。”参见“ 哲人 ”。
分類:制裁犯罪
《國語辭典》:哲人  拼音:zhé rén
贤明而智慧卓越的人。《礼记。檀弓上》:「梁木其坏乎?哲人其萎乎?」《文选。江淹。杂体诗。嵇中散》:「哲人贵识义,大雅明庇身。」
《漢語大詞典》:倍论(倍論)
官吏频犯赃罪,如所犯罪法不等,即以重赃之数并入轻赃,然后折半论罪,称为倍论。《唐律·名例》:“即以贜致罪,频犯者并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贜併满轻贜,各倍论。”注:“倍,谓二尺为一尺。” 长孙无忌 等疏议:“假令县令受财枉法六疋,合徒三年;不枉法十四疋,亦合徒三年;又监临外窃盗二十九疋,亦徒三年;强盗二疋,亦合徒三年;受所监临四十九疋,亦合徒三年。准此以上五处贜罪,各合徒三年,累於‘受所监临’,总一百疋,仍倍为五十疋,合流二千里之类。”
《國語辭典》:没收(沒收)  拼音:mò shōu
强制将私有物充公,称为「没收」。如:「没收财产」。
《漢語大詞典》:罪梯
谓导人犯罪的阶梯。 汉 桓宽 盐铁论·本议:“传曰:‘诸侯好利则大夫鄙,大夫鄙则士贪,士贪则庶人盗。’是开利孔为民罪梯也。” 唐 白居易 《不夺人利策》:“耗羡之财不入於府库,折毫之计不行於朝廷者,虑其利穴开而罪梯构。”
《国语辞典》:刑求  拼音:xíng qiú
在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嫌疑犯或被告遭到司法警察、情治单位人员以各种粗暴的手段逼问口供。如:「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刑求取得的犯罪嫌疑犯自白,不得做为犯罪證据。」
《国语辞典》:扫黑(扫黑)  拼音:sǎo hēi
司法单位扫除具犯罪事实的非法组织、集体。如:「检、调等单位一连串的扫黑行动,令黑道人物个个闻风丧胆。」
《國語辭典》:赃仗(贓仗)  拼音:zāng zhàng
用以證明贪污受贿的赃物。元。孙仲章《勘头巾》第二折:「既有赃仗,可怎生前官手里不结绝?」元。无名氏《冯玉兰》第三折:「现今俺船上,他撇下一把刀,便是赃仗了也。」也作「赃證」。
《國語辭典》:惯犯(慣犯)  拼音:guàn fàn
经常犯罪的人。如:「这个惯犯虽屡遭逮捕,却仍不知悔改。」
分類:经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