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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阅货(閲貨)
唐 宋 时,外国商船入港,政府派员检查其输入的货物。 唐 韩愈 《唐正议大夫尚书左丞孔公墓志铭》:“蕃舶之至泊步,有下碇之税,始至有閲货之燕,犀珠磊落,贿及僕隶,公皆罢之。”
《漢語大詞典》:主稿官
清 代每年秋季由朝廷派员会审外省死刑案件,各省按察使和布政使参加,按察使称主稿官,主办拟定判决文书事宜。《清文献通考·职官九》:“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以振风纪而澄吏治。三年大比为监试官,大计为考察官,秋审为主稿官。”
《国语辞典》:票据交换(票据交换)  拼音:piào jù jiāo huàn
所在地相近的各银行,每日于一定时间派员集会一处,各出所持有应由他行付款的票据,与他行所持有本行应付款的票据互相交换,使债权债务抵销,仅授受其差额,可节省现金之使用与人力费用。
《国语辞典》:官督商办(官督商办)  拼音:guān dū shāng bàn
由政府派员监管的民营事业。
《国语辞典》:户口校正(户口校正)  拼音:hù kǒu jiào zhèng
由户政事务所派员,配合管区警员,逐户校对更正户籍登记上的各种错误或遗漏的事项。
《漢語大詞典》:朝审(朝審)
明 清 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于 明 天顺 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明史·刑法志二:“﹝ 永乐 ﹞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録…… 天顺 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清 王士禛 《居易录谈》卷中:“予每遇秋审朝审,必尽言以俟诸公决择,不敢缄口。”《天雨花》第六回:“话説此时八月,正当朝审,合省犯人,都解到省城按察司监内来。” 清 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处京师案件称朝审,处理外省案件称秋审。先朝审,后秋审。参阅《清通典·刑法四·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