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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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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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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典
法院
传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公断法院
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法院书记官
地方法院
立法院
司法院
国际法院
人民法院
分类词汇
法庭
司法
破产
《國語辭典》:
法院
拼音:
fǎ yuàn
受理民刑诉讼的机关,分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
分類:
法院
行使
国家机关
《漢語大詞典》:
传法院(傳法院)
宋 代翻译佛经的机构。 太平兴国 五年于 太平兴国寺 大殿西建译经院,八年改为传法院。参阅 宋 高承
《
事物纪原·库务职局
》
、
《宋会要辑稿·道释·传法院》
。
分類:
翻译
佛经
机构
太平兴国
五年
《漢語大詞典》:
专门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
我国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亦不受理一般刑事案件。1983年9月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除明确规定必须设立军事法院外,对于其他专门法院的设置,不作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
分類:
部门
门设
设立
审理
定案
案件
法院
《国语辞典》:
公断法院(公断法院)
拼音:
gōng duàn fǎ yuàn
处理国际纷争的常设机构。设在荷兰海牙,凡一八九九及一九○七年缔结保和会条约各国,因国际纷争,有非外交官所能解决的事件,都可请求法院作仲裁性的公断。
分类:
理国
国际
纷争
常设
设机
机构
荷兰
海牙
《国语辞典》:
高等法院
拼音:
gāo děng fǎ yuàn
审理由地方法院上诉案件,以及内乱、外患和妨害国交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等之司法机关。简称为「高院」。
分类:
审理
理由
地方法院
上诉
案件
内乱
外患
妨害
国交
刑事
第一审
诉讼
讼案
等之
司法机关
为
《国语辞典》:
最高法院
拼音:
zuì gāo fǎ yuàn
为全国最高级的审判机关,设于国民政府所在地。不服第一审及第二审的诉讼案件,可上诉该院判决。地位性质相同于旧时的大理院。
分类:
全国
高级
审判
机关
国民政府
所在地
《国语辞典》:
法院书记官(法院书记官)
拼音:
fǎ yuàn shū jì guān
掌管有关案件的记录,及其他文书的制作,送达、保管、公證等事务的公务员。
分类:
掌管
案件
记录
文书
《国语辞典》:
地方法院
拼音:
dì fāng fǎ yuàn
原则上为民事、刑事之第一审审判机关。设于直辖市或县市地方。
分类:
地方法院
原则
民事
刑事
第一审
审判
机关
《国语辞典》:
立法院
拼音:
lì fǎ yuàn
由民选的立法委员组成,根据《宪法》为全国最高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与宪法赋予的权限。
分类:
民选
全国
高立
立法机关
《国语辞典》:
司法院
拼音:
sī fǎ yuàn
我国中央政府五院之一。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公务员的惩戒及政党违宪解散案件审判权,并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的权力。分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台湾高等法院及台北、台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福建金门地方法院及福建连江地方法院等。
分类:
国中
中央政府
五院
全国
司法机关
《國語辭典》:
国际法院(國際法院)
拼音:
guó jì fǎ yuàn
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于西元一九四六年于荷兰的海牙成立,以法官十五人组成,依国际法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以及对联合国各机关和专门机构所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也作「国际法庭」。
分類:
海牙
法院
联合国
司法
机构
《漢語大詞典》:
人民法院
我国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审判机关。分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等。
分類:
国行
行使
审判
国家
机关
高人
人民法院
各级
专门
门人
《國語辭典》:
法庭
拼音:
fǎ tíng
法官审问及判决民刑诉讼的场地、处所。如:「如果你真的不愿意私下和解,那我们只有法庭上见了。」
分類:
法庭
法院
国家
正殿
审判
机关
指法
诉讼
讼案
案件
组织
织机
机构
场所
《國語辭典》:
司法
拼音:
sī fǎ
1.职官名。掌理刑法。唐代于府置法曹参军,州置司法参军,县置司法,宋沿置。元代始废。
2.一般泛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与行政等案件之审理。
分類:
司法
官名
星官
星官名
检察
机关
法院
依照
法律
民事
主刑
刑法
刑事案件
侦察
审判
《國語辭典》:
破产(破產)
拼音:
pò chǎn
1.丧失所有的家产。《新唐书。卷一五九。列传。卢坦》:「某家子与恶人游,破产,盍察之?」
2.一般认为当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为破产;但依《破产法》之规定,破产须经和解或破产程序并由法院宣告。
分類:
破产
丧失
债务人
彻底
失败
无力
财产
偿还
还欠
欠债
法院
债权人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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