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收录约1万典故,50万词汇、2万作家信息
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共496,分34页显示  上一页  1  2  3  4  5  7  8  9  10 下一页
分类词汇(续上)
司刑
法人
缓刑
官法
律文
枉断
学法
律仪
平曲
自诉
收赎
本法
加功
敕条
试法
《漢語大詞典》:司刑
官名。《周礼》秋官之属。掌五刑之法。见《周礼·秋官·司刑》。后泛指主管法律刑罚的官。 唐 李贺 《昌谷诗》:“县省司刑官,户乏詬租吏。” 王琦 集注:“见 昌谷 之民,不好争讼,不少王税。” 唐 杜牧 《分司东都寓居履道叨承川尹刘侍郎大夫恩知上四十韵》:“ 禹 謨推掌誥, 汤 网属司刑。”
《國語辭典》:法人  拼音:fǎ rén
一社会组织体,在法律上得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与自然人同为法律上所谓的人。法人的种类,依设立法规可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依成立要件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依设立的目的,可分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國語辭典》:缓刑(緩刑)  拼音:huǎn xíng
1.宽减刑罚。《汉书。卷五一。贾邹枚路传。贾山》:「平狱缓刑,天下莫不说喜。」
2.犯罪行为人经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依据特定情形,法院认以不执行为适当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期间,暂缓执行,称为「缓刑」;但其若于缓刑期间因故意犯罪,而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确定时,应撤销缓刑,重新执行原宣告之刑。
《國語辭典》:官法  拼音:guān fǎ
国家的法律、法规。同今日的行政法规。《管子。七法》:「百匿伤上威,奸吏伤官法。」《儒林外史》第一四回:「你奸拐了人家使女,犯著官法,若不是我替你遮盖,怕老爷不会打折你的狗腿!」
《漢語大詞典》:律文
法律条文。 唐 韩愈 《应所在典帖良人男女等状》:“鞭笞役使,至死乃休,既乖律文,实亏政理。” 鲁迅 《花边文学·迎神和咬人》:“我不知道法律,但大约 民国 以前的律文中,恐怕也未必有这样的规定罢。”
《国语辞典》:枉断(枉断)  拼音:wǎng duàn
法律上指枉曲法律而做出的不确判断。
《漢語大詞典》:学法(學法)
(1).学习法律。汉书·于定国传:“ 定国 少学法于父,父死,后 定国 亦为狱吏。”
(2).学校的法规。 宋 叶适 《学校》:“三代、 汉 儒,其言学法盛矣,皆人耳目之所熟知,不復论。”续资治通鉴·宋理宗宝祐四年:“学官申严祖宗学法,诸生或怙终不悛,自畔名教,必正宪典。仍令三学立石。”
《國語辭典》:律仪(律儀)  拼音:lǜ yí
佛教的戒律和威仪。唐。李公佐《谢小娥传》:「爰自入道,衣无絮帛,斋无盐酪,非律仪禅理,口无所言。」
《漢語大詞典》:平曲
语本《后汉书·梁节王畅传》:“不意陛下圣德,枉法曲平,不听有司,横贷赦臣。” 李贤 注:“曲法申恩,平处其罪。”后因以“平曲”谓不依法律而予宽大处理。 唐 骆宾王 《畴昔篇》:“适离京兆谤,还从御府弹。炎威资夏景,平曲况秋翰。”
《國語辭典》:自诉(自訴)  拼音:zì sù
我国刑事诉讼的方式分为公诉与自诉。「自诉」指犯罪被害人对于涉及直接侵害个人法益之罪,得向法院所提起诉讼;犯罪被害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亲或配偶为之。提起自诉,须委任律师行之。
《漢語大詞典》:收赎(收贖)
(1).收购。 宋 王明清 《挥麈前录》卷四:“﹝ 郭思 ﹞广以金帛收赎 熙 之遗笔,以藏於家。”
(2).用银钱将抵押品赎回。 宋 苏轼 《应诏论四事状》:“除已有人承买交业外,并特给还。未足者,许贴纳收赎,仍不限年。”《元典章·户部五·典卖》:“如业主虚抬高价不相由问成交者,听亲邻典主百日内收赎。”
(3).旧时法律凡老幼、废疾、笃疾、妇人犯徒流等刑者,准其以银赎罪,谓之收赎。《元典章·刑部四·杀卑幼》:“同法司拟合徒四年,决杖九十。缘本人年七十八岁,依旧例合行收赎,合徵钞三十二贯。”《天雨花》第二九回:“妇女之罪,收赎者多,决杖者少。”
《漢語大詞典》:本法
(1).原来的有关法律条款。唐律疏义·名例三·工乐杂户:“工乐及太常音声人,习业已成,能专其事,及习天文并给使散使犯徒者,皆不配役,準无兼丁例加杖……如元是官户及奴者,各依本法。”唐律疏义·名例三·工乐杂户:“妇人元不合配,以夫子流故所以听随。矜其本法无流,所以得免居作。”
(2).这项法律。如:本法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
《國語辭典》:加功  拼音:jiā gōng
格外卖力以促成其事。汉。班固《白虎通德论。卷三。五行》:「金木者不能自成,故须人加功,以为人用也。」
《國語辭典》:加工  拼音:jiā gōng
1.增加工作的时间和速度。如:「明天出货,工厂连夜加工。」
2.将成品或半成品再加以制造,使它成为新的或更精美的产品。如:「加工品」、「加工制造」。
《漢語大詞典》:敕条(敕條)
朝廷所颁列的法律条款。 宋 苏舜钦 《论五事》:“惟此辈凶人,唯利是嗜……人虽切齿,无可奈何,盖缘国家别无敕条,以加检束。”
《漢語大詞典》:试法(試法)
(1).试探法律,触犯法律。参见“ 以身试法 ”。
(2).考试律令知识。 宋 秦观 《法律下》:“臣尝思之其所以然者无他,始於试法而已,朝廷试士以法者,欲其习为吏也。”宋史·选举志四:“先朝患官吏不习律令,欲诱之读法,乃减任子出官年数,去守选之格,概令试法,通者随得注官。”
《國語辭典》:以身试法(以身試法)  拼音:yǐ shēn shì fǎ
不顾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汉书。卷七六。王尊传》:「故行贪鄙,能变更者与为治。明慎所职,毋以身试法。」《文明小史》第六○回:「哼哼,他倒敢以身试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