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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阿党(阿黨)  拼音:ē dǎng
结党徇私。《礼记。月令》:「是察阿党,则罪无有掩蔽。」《晏子春秋。内篇。问上》:「其行公正而无邪,故谗人不得入。不阿党,不私色,故群徒之卒不得容。」
《漢語大詞典》:曲法(麴法)
曲法:枉法。周书·史宁传:“尝出,有人诉州佐曲法, 寧 还付被讼者治之。” 宋 范仲淹 《再奏进前所陈十事》:“为天下官吏,不亷则曲法;曲法则害民。”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槐西杂志一:“神正直而聪明,亦必不以所爱之故,曲法庇一騶。”
麴法:1.征酒税的法律。新唐书·食货志四:“ 昭宗 世,以用度不足,易京畿近镇麴法,復榷酒以赡军。”
(2).酿酒制曲的方法。宋史·食货志下七:“凡醖用秔、糯、粟、黍、麦等及麴法、酒式,皆从水土所宜。”
《漢語大詞典》:破律
(1).徇私枉法。《礼记·王制》:“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郑玄 注:“析言破律,巧卖法令者也。” 汉 徐干 中论·覈辩:“先王之法,折言破律,乱名改作者杀之。”《北史·儒林传下·何妥》:“ 常明 破律,多歷岁时; 王渥 乱名,曾无纪极。”
(2).打破戒律。 宋 惠洪 《渡海》诗:“逃禪解羊负,破律醉檳榔。”
《國語辭典》:纵出(縱出)  拼音:zòng chū
1.违法而出人于罪。《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
2.随意放出。《元史。卷九。世祖本纪六》:「戊戌,申禁羊马群之在北者,八月内毋纵出北口诸隘践食京畿之禾,犯者没其畜。」
《漢語大詞典》:曲断(曲斷)
(1).谓由下层决断公事。曲,乡曲。《商君书·靳令》:“行治曲断,以五里断者王,以十里断者强,宿治者削。”
(2).枉法判决。 唐 张鷟 朝野佥载卷二:“法曹曲断,府司科罪。” 明 谢肇浙 《五杂俎·事部二》:“至於官徇私而曲断,吏受賕而寝阁……其害又难以枚举也。”《三宝太监西洋记》第九十回:“他枉刀杀了我们,你怎么替他们曲断?”
《漢語大詞典》:使鬼钱(使鬼錢)
《太平御览》卷八三六引 三国 魏 杜恕 《体论》:“可以使鬼者,钱也。”《晋书·隐逸传·鲁褒》:“谚曰:‘钱无耳,可使鬼。’”本言钱能驱使鬼神,营私枉法,无往不可。后因蔑称钱财为“使鬼钱”。 宋 黄庭坚 《次韵胡彦明同年羁旅京师寄李子飞》:“原无马上封侯骨,安用人间使鬼钱。” 宋 王千秋 《减字木兰花》词:“待早归田,欲买田无使鬼钱。”
《國語辭典》:骫法  拼音:wěi fǎ
枉法。即专讲情面,不依法处理。《新唐书。卷一九一。忠义传上。李憕传》:「尹萧炅内倚权,骫法殖私,憕裁抑其谬,吏下赖之。」
分類:枉法
《漢語大詞典》:昏墨
指官吏枉法妄为,贪赃受贿。语出左传·昭公十四年:“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 皋陶 之刑也。”《隋书·刑法志》:“杀伤有法,昏墨有刑,此盖常科,易为条例。” 清 萧山庸闲叟 《〈秋女士赞〉序》:“乃一班昏墨官吏,施其野蛮手段,杀及无辜,竟使热心毅力之豪侠家,断送於 轩亭 市口,岂不寃哉!”
《漢語大詞典》:巧法
(1).取巧以避免触犯法令;枉法,玩弄法令。史记·平準书:“行者齎,居者送,中外骚扰而相奉,百姓抏弊以巧法,财赂衰耗而不赡。” 汉 王充 论衡·程材:“长大成吏,舞文巧法,徇私为己,勉赴权利。” 清 方苞 《狱中杂记》:“凡杀人狱辞无谋,故者,经秋审入矜疑,即免死,吏因以巧法。”
(2).巧妙的方法。 鲁迅 《华盖集·我的“籍”和“系”》:“我们的乏的古人想了几千年,得到一个制驭别人的巧法:可压服的将他压服,否则将他抬高。”
《漢語大詞典》:贷法(貸法)
枉法宽免。 唐 范摅 云溪友议卷三:“夫 徐晃 持刑,而行伍齐整; 慕容 贷法,而兵士倾心。”旧唐书·王播传:“ 播 受命,趋府謁谢,尽府县之仪。及临所部,政理修明,恃势豪门,未尝贷法。”
分類:枉法宽免
《漢語大詞典》:枉纵(枉縱)
(1).枉法减轻处刑或使无辜者受害。《晋书·李憙传》:“法者,天下取正,不避亲贵,然后行耳,吾岂将枉纵其间哉!” 孙中山 《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擅用职权,漫施笞杖之刑,致多枉纵之狱者,甚为有司不取也。”
(2).谓冤枉无辜或放纵有罪者。 清 林则徐 《严办烟案栽赃人犯片》:“总期法无枉纵,罪当情真,庶足折服人心。”
《漢語大詞典》:弹枉(彈枉)
弹劾枉法者,纠正偏颇。 汉 蔡邕 《太尉乔公碑》:“赫矣 乔父 ,秉文握武,内为宗干,出为藩辅,在宪弹枉,竟由厥矩。”
《漢語大詞典》:侵臣
徇私枉法之臣。管子·七臣七主:“侵臣事小察以折法令,好佼反而行私请。” 尹知章 注:“枉法行事谓之侵。”
分類:徇私枉法
《漢語大詞典》:卖狱(賣獄)
谓受贿后枉法断案。旧唐书·戴胄传:“朕下敕不首者死,今断从流,是示天下以不信。卿欲卖狱乎?”
《漢語大詞典》:冤暴
暴虐无道;枉法暴行。管子·形势:“冤暴之令,加於百姓。”南史·王僧虔传:“ 僧虔 上言:‘汤本救疾,而实行冤暴,若罪必入重,自有正刑,若去恶宜疾,则应先启,岂有死生大命,而潜制下邑。’” 唐 裴铏 《传奇·颜瀂》:“独有斯人,行此冤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