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辭典》:户口(戶口) 拼音:hù kǒu
1.住户和人口的总称。如:「户口普查」、「户口校正」。汉。王充《论衡。自纪》:「夫宅舍多,土地不得小;户口众,簿籍不得少。」《旧唐书。卷一一七。列传。严震》:「自安史之后,多为山贼剽掠,户口流散大半。」
2.户籍。如:「报户口」。
2.户籍。如:「报户口」。
《漢語大詞典》:户口册
亦作“户口簿”。 记载住户人口(户主和成员)、姓名、籍贯、年龄、职业等内容的簿册。《柳南续笔·太湖渔户》引 清 吴友篁 《太湖渔风》:“渔家日住湖中,自无不肌粗面黑。间有生女莹白者,名曰‘白囡’,以誌其异。渔人户口册中两见之。” 鲁迅 《且介亭杂文二集·文坛三户》:“但仔细一看,却是属于别一本户口册上的。” 周立波 《盖满爹》:“ 楠木乡 的八个联组,五百来户,他人人熟悉,家家清楚。他的脑壳就是一本活的户口册。” 祖慰 《被礁石划破的水流·江涵笑第四次录音》:“ 曾蔷玖 曾拿户口簿和定期存单在银行里办过一个过户手续。”
《漢語大詞典》:版簿
户籍。 宋 高承 《事物纪原·治理政体·版簿》:“《周礼》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已上,皆书于版……今州县有丁口版簿,即此,盖始于 周 也。” 宋 孔平仲 《孔氏谈苑·朱砂膏治白花蛇毒》:“ 施 、 黔州 多白花蛇,螫人必死。县中版簿有退丁者,非蛇伤则虎杀之也。”
分類:户籍
《漢語大詞典》:板籍
(1).即户籍。《南齐书·虞玩之传》:“今户口多少,不减 元嘉 、而板籍顿闕,弊亦有以。” 宋 叶适 《朝议大夫知处州蒋公墓志铭》:“更造板籍、隐寄、飞寄、影占、伪跋悉釐改。”
(2).印版与书籍。 史德辉 《书林清话·明时刻书工价之廉》:“尝闻 王遵巖 、 唐荆川 两先生相谓曰:数十年读书人,能中一榜,必有一部刻稿;屠沽小儿,身衣饱煖,殁时必有一篇墓誌。此等板籍,幸不久即灭;假使尽存,则虽以大地为架子,亦贮不下矣。”
(2).印版与书籍。 史德辉 《书林清话·明时刻书工价之廉》:“尝闻 王遵巖 、 唐荆川 两先生相谓曰:数十年读书人,能中一榜,必有一部刻稿;屠沽小儿,身衣饱煖,殁时必有一篇墓誌。此等板籍,幸不久即灭;假使尽存,则虽以大地为架子,亦贮不下矣。”
《國語辭典》:图书(圖書) 拼音:tú shū
1.书籍。《韩非子。大体》:「豪杰不著名于图书,不录功于盘盂。」
2.地图户籍。《汉书。卷三九。萧何传》:「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臧之。沛公具知天下阨塞,户口多少,彊弱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得秦图书也。」
3.河图洛书的简称。参见「河图洛书」条。《汉书。卷二九。沟洫志》:「圣王兴则出图书,王道废则竭绝。」
4.图谶符命一类的书籍。参见「图谶」条。《汉书。卷九九。王莽传上》:「图书皆书莽大臣八人。」
5.图章。《儒林外史》第二一回:「何不把我的名字,合著他的号,刻起两方图书来印在上面。」
2.地图户籍。《汉书。卷三九。萧何传》:「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臧之。沛公具知天下阨塞,户口多少,彊弱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得秦图书也。」
3.河图洛书的简称。参见「河图洛书」条。《汉书。卷二九。沟洫志》:「圣王兴则出图书,王道废则竭绝。」
4.图谶符命一类的书籍。参见「图谶」条。《汉书。卷九九。王莽传上》:「图书皆书莽大臣八人。」
5.图章。《儒林外史》第二一回:「何不把我的名字,合著他的号,刻起两方图书来印在上面。」
《國語辭典》:河图洛书(河圖洛書) 拼音:hé tú luò shū
相传伏羲氏见龙马负图出于黄河,而据以演画八卦,称为「河图」。又相传夏禹时有神龟出于洛水,背上有九组不同点数组成的图画,禹因排列其次第,而成治理天下的九种大法。后世将河图洛书都视为圣王治世的祥瑞徵兆。《三国志。卷二。魏书文帝纪》裴松之注引《献帝传》:「河图洛书,天命瑞应。」简称为「图书」。
《漢語大詞典》:保甲
(1). 宋 代的一种乡兵制度。 熙宁 初, 王安石 变募兵而为保甲。其法是:十家为一保,有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有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有正副都保正。家有两丁以上者,选一人做保丁,组成保甲,授以弓弩,教之战阵。参阅《宋史·兵志六》、《文献通考·兵考五·兵制》。
(2).旧时统治人民的户籍编制。 清 代保甲之法,十户为牌,设一牌头,十牌为甲,设一甲头;十甲为保,设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解放前,保甲之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设保长;实行各户互相监视和互相告发的连坐法,以及各项强迫劳役办法。一九三四年十一月七日,国民党政府宣布在它统治的各省市一律推行这种户籍制度。参阅《清朝文献通考·户口考一》及《职役考一》、《毛泽东选集·论联合政府》注释。
(2).旧时统治人民的户籍编制。 清 代保甲之法,十户为牌,设一牌头,十牌为甲,设一甲头;十甲为保,设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解放前,保甲之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设保长;实行各户互相监视和互相告发的连坐法,以及各项强迫劳役办法。一九三四年十一月七日,国民党政府宣布在它统治的各省市一律推行这种户籍制度。参阅《清朝文献通考·户口考一》及《职役考一》、《毛泽东选集·论联合政府》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