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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当然(當然)  拼音:dāng rán
理应如此。汉。王充《论衡。命禄》:「而天命当然,虽逃避之,终不得离,故夫不求自得之贵欤。」《后汉书。卷七○。孔融传》:「以今度之,想当然耳!」
《國語辭典》:想当然(想當然)  拼音:xiǎng dāng rán
推测、猜想必定是如此。如:「很多想当然的说法,未必真确。」
《国语辞典》:理固当然(理固当然)  拼音:lǐ gù dāng rán
按照道理应当这样。宋。苏轼〈始皇论中〉:「始皇既平天下,分都邑,置守宰,理固当然,如冬裘夏葛,时之所宜,非人之私智独见也。」也作「理所当然」。
《国语辞典》:当然继承主义(当然继承主义)  拼音:dāng rán jì chéng zhǔ yì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民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换句话说,继承人如果没有特别声明的话,他既可享有遗产上的利益,也应该负担死者未履行的义务。这种概括式的承受,称为「当然继承主义」。
《国语辞典》:想当然耳(想当然耳)  拼音:xiǎng dāng rán ěr
耳,语末助词,无义。想当然耳表示虽然未必真的有这种事,但是推测它必然如此。《后汉书。卷七十。孔融传》:「融乃与操书,称:『武王伐纣,以妲己赐周公。』操不悟,后问出何经典,对曰:『以今度之,想当然耳。』」宋。龚颐正《芥隐笔记。杀之三宥之三》:「东坡试刑赏忠厚之至论,其间有云:『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梅圣俞以问苏出何书。答曰:『想当然耳。』」
《漢語大詞典》:理之当然(理之當然)
犹言理所当然。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六:“此原是君家之物,今日来取,理之当然。”
分類:理所当然
《國語辭典》:理所当然(理所當然)  拼音:lǐ suǒ dāng rán
以理而言应当如此。《朱子语类。卷六○。孟子。尽心上》:「只是理所当然者便是性,只是人合当如此做底便是性。」《醒世恒言。卷一六。陆五汉硬留合色鞋》:「就把来结识了这位大哥,也是理所当然。」也作「理固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