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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科罪  拼音:kē zuì
依法定罪。《宋史。卷一九。徽宗本纪一》:「诸路疑狱当奏而不奏者科罪,不当奏而辄奏者勿坐,著为令。」
分類:定罪
《國語辭典》:论罪(論罪)  拼音:lùn zuì
依法判处罪刑。《旧唐书。卷八五。列传。唐临》:「叙勋必须刻削,论罪务从重科。」《福惠全书。卷五。莅任部。禀帖赘说》:「则按律宜照年追纳,田没入官,计亩论罪。」
分類:论罪定罪
《漢語大詞典》:论命(論命)
(1).定罪。《汉书·刑法志》:“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復有笞罪者,皆弃市。” 颜师古 注引 晋灼 曰:“命者,名也,成其罪也。”
(2).算命。 清 俞樾 《茶香室续钞·论命不用生时》:“旧闻 李虚中 论命,不用生时。今观夷坚志载, 季勋 论命,亦不用生时,此异事也。”
分類:算命定罪
《漢語大詞典》:正罪
(1).真正的罪行或罪犯。 汉 王符 潜夫论·断讼:“故一人伏正罪,而万家蒙乎福者,圣主行之不疑。”后汉书·霍谞传:“是为刑宥正罪,戮加诬侵也。”
(2).定罪;治罪。 明 沈德符 野获编·台省·按臣笞将领:“ 熊 即於马上褫 佟 下,就地綑打一百收监,随亦奏闻正罪。”《东周列国志》第六回:“ 陈侯 即欲将 吁厚 行戮正罪。”
(3).应得之罪。二刻拍案惊奇卷三一:“ 世名 已别过母妻,特来就死,惟求速赐正罪。”
《漢語大詞典》:行论(行論)
谓定罪。史记·酷吏列传:“姦猾穷治,大抵尽靡烂狱中,行论无出者。”
分類:定罪
《漢語大詞典》:拟罪(擬罪)
定罪。警世通言·金令史美婢酬秀童:“知县验了银子,晓得不枉,即将 卢智高 重责五十板,取了口词收监,等拿获 胡美 时,一同拟罪。”《杨家将演义》第十八回:“此係忤逆圣旨,拟罪当斩。”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问拟》:“拟罪原有一定之律例。” 鲁迅 《热风·随感录六十五》:“从前看见 清 朝几件重案的记载,‘臣工’拟罪很严重,‘圣上’常常减轻。”
分類:定罪
《漢語大詞典》:不听(不聽)
(1).谓不听从别人的意见。韩非子·外储说左下:“ 齐侯 不听左右, 魏主 不听誉者,而明察照羣臣。”后汉书·伏湛传:“ 步 欲留与 隆 共守二州, 隆 不听。”《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二一回:“早劝他不听,此刻后悔了,却是迟了。”
(2).不允许。北史·魏世祖太武帝纪:“庚戌,詔自三公已下至於卿士,其子息皆诣太学……不听私立学校,违者师身死,主人门诛。”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青梅:“及见女,暴怒,杖逐而出,不听入门。”
(3).不定罪。礼记·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有旨无简不听。” 郑玄 注:“简,诚也。有其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 孔颖达 疏:“既得其所犯之罪虽有旨意,无诚实之状,则不听之,不论以为罪也。”
《國語辭典》:情实(情實)  拼音:qíng shí
1.真心真意。《管子。形势解》:「与人交,多诈伪无情实,偷取一切,谓之乌集之交。」《韩非子。解老》:「所谓处其厚不处其薄者,行情实而去礼貌也。」
2.真相、实际情形。《韩非子。外储说左下》:「主不审其情实,坐而患之,马犹不肥也。」《史记。卷八十五。吕不韦传》:「于是秦王下吏治,具得情实,事连相国吕不韦。」
3.罪状确实。《六部成语注解补遗。刑部》:「情实:犯罪者已经审讯明确罪情已实也。」
《國語辭典》:吏议(吏議)  拼音:lì yì
1.议处官吏的罪状。《文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因为诬上,卒从吏议。」
2.官吏议论政治、时事。《文选。李斯。上书秦始皇》:「臣闻吏议逐客,窃以为过矣。」
《漢語大詞典》:论报(論報)
(1).谓论罪得到批准。亦泛指定罪判刑。史记·酷吏列传:“奏行不过二三日,得可事。论报,至流血十餘里。”汉书·张汤传:“ 汤 掘熏得鼠及餘肉,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并取鼠与肉,具狱磔堂下。” 颜师古 注:“论报,谓上论之而获报也。” 宋 秦观 《李常行状》:“ 齐 故多盗,公至,痛惩艾之,论报无虚日,盗犹不止。”
(2).谓报答恩情。新唐书·马周传:“窃自惟念无以论报,輒竭区区,惟陛下所择。” 宋 王令 《谢束丈》诗:“古来一饭皆论报,何日王孙遂有金。”
《國語辭典》:具狱(具獄)  拼音:jù yù
1.文字记录完备的狱案。《汉书。卷七一。于定国传》:「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狱,哭于府上,因辞疾去。」《新唐书。卷一一四。崔融传》:「安潜于吏事尤长,虽位将相,阅具狱,未尝不身听之。」
2.狱讼资料完全,据以定罪。《汉书。卷七一。于定国传》:「吏验治,孝妇自诬服,具狱上府。」
《國語辭典》:日报(日報)  拼音:rì bào
1.逐日呈报。如:「日报表」。
2.每日论罪审判。《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下》:「虽黥罪日报,其势不止。」
3.每天出版的新闻报纸。如:「中央日报」、「国语日报」。
《漢語大詞典》:议罪(議罪)
论议定罪。 汉 王充 论衡·别通:“法令之家,不见行事,议罪不可审。” 唐 权德舆 《世祖封不义侯议》:“且如 欒布 之哭 彭越 , 孔车 之塟 主父 ,使於 东汉 议罪,罪孰甚焉。” 清 薛福成 庸盦笔记·史料一·咸丰季年三奸伏诛:“俄詔下,命 恭亲王 将 载垣 、 端华 、 肃顺 革去爵职,拿交宗人府,会同大学士、六部、九卿、翰、詹科、道,严行议罪。”
《漢語大詞典》:理正
(1).按法定罪。汉书·武帝纪:“将军已下廷尉,使理正之。” 颜师古 注:“理,法也,言以法律处正其罪。”
(2).道理正当。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切磋:“使文奇而理正,是尤难也。”文献通考·经籍五:“以经传所引逸诗考之,则其辞明而理正。”
《國語辭典》:狱犴(獄犴)  拼音:yù àn
犴,古代乡镇的拘留所。狱犴泛指监禁囚犯的地方。《荀子。宥坐》:「狱犴不治,不可刑也。」汉。桓宽《盐铁论。刑德》:「室女童妇,咸知所避,是以法令不犯而狱犴不用也。」也作「狱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