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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续上)
国宪
公功
治安策
全国
印度
同国
新国
定倾
定业
国乱
国帑
内河
乱邦
望国
令格
《國語辭典》:国宪(國憲)  拼音:guó xiàn
国家的法制。也专指国家组织的根本大法。《后汉书。卷三五。张曹郑列传。曹褒》:「专命礼臣,撰定国宪。」《明史。卷一八九。列传。李文祥》:「朝野寒心,道路侧目,望陛下密察渠魁,明彰国宪。」
《漢語大詞典》:公功
为国家建立的功劳。韩非子·亡徵:“私门之官用,马府之世絀,乡曲之善举,官职之劳废,贵私行而贱公功者,可亡也。”
《国语辞典》:治安策  拼音:zhì ān cè
安定国家的谋略。汉文帝时贾谊上疏言政事,陈述治安的策略,世称为「治安策」。见《汉书。卷四八。贾谊传》。
《國語辭典》:全国(全國)  拼音:quán guó
1.整个国家。如:「为改善社会风气,全国人民均应从事正当的娱乐。」
2.保护国家的完整,不被破坏。《孙子。谋攻》:「孙子曰:『凡用兵之法,全国为上,破国次之。』」三国魏。曹植又赠丁仪王粲〉诗:「权家虽爱胜,全国为令名。」
《國語辭典》:印度  拼音:yìn dù
India
国名。位于亚洲南部,介于孟加拉湾与阿拉伯海之间。参见「印度共和国」条。
《漢語大詞典》:同国(同國)
(1).同一国家。礼记·檀弓下:“闻远兄弟之丧,哭于侧室;无侧室,哭于门内之右。同国则往哭之。”
(2).犹同乡邑。 宋 陈师道 《寄李学士》诗:“平日齐名多早达,莫年同国未情疎。”
《漢語大詞典》:新国(新國)
新建立的诸侯国;新国家。周礼·秋官·大司寇:“刑新国,用轻典。” 郑玄 注:“新国者,新辟地立君之国。”礼记·曲礼下:“去国三世,爵禄无列於朝,出入无詔於国,唯兴之日,从新国之法。”如:新国肇建。
《漢語大詞典》:定倾(定傾)
使危险的局势或即将倾覆的国家转为稳定。国语·越语下:“夫国家之事,有持盈,有定倾,有节事。” 韦昭 注:“定,安也;倾,危也。” 汉 桓宽 盐铁论·备胡:“古者,明王讨暴卫弱,定倾扶危,则小国之君悦。讨暴定倾,则无罪之人附。” 晋 葛洪 抱朴子·贵贤:“唯识玩弄可以悦心志,不知奇士可以安社稷,犀象珠玉无足而至自万里之外,定倾之器能行而沦乎四境之内。” 清 薛福成 《援越南议上》:“刚柔互济,策力兼用,提倡风气,贤才益兴,定倾济变,决於须臾矣。”
《漢語大詞典》:定业(定業)
(1).奠定国家大业。 南朝 梁 任昉 《〈王文宪集〉序》:“时圣武定业,肇基王命。寤寐风云,实资人杰。” 唐 独孤绶 《师贞丈夫赋》:“‘萧萧马鸣,悠悠斾旌’,伐叛则刑立,柔远而德成,上乃奉君之职,下乃守臣之贞, 汤 武 用之而定业, 伊 周 法之而作程,此王者之师也。” 宋 郑少微 《文可以经国策对》:“廓帝绪以定业,振皇纲而握纪。”
(2).佛教语。指难以消除的重大业力。 南朝 宋 沈约 《形神论》:“因果相主,毫分不爽;美恶之来,皆有定业。”《宣和遗事》后集:“帝曰:‘何苦多难?’ 阿计替 曰:‘此定业难逃。’” 明 沈德符 野获编·释道·紫柏祸本:“未几,大狱陡兴,诸公窜逐, 紫柏 竟罹其祸,真定业难逃哉。” 清 龚自珍 《诵〈得生净土陀罗尼〉记数簿书后》:“ 龚自珍 以辛卯岁发愿:愿诵大藏‘贞’字函《拔一切业障根本得生净土陀罗尼》五十九言四十九万卷,愿祕密加被,灭我定业,疾证法华三昧。”
《漢語大詞典》:国乱(國亂)
(1).国家的变乱。左传·僖公元年“元年春,不称即位,公出故也。公出復入不书,讳之也。讳国恶,礼也” 唐 孔颖达 疏:“国内有乱,致令公出,不书‘公出復入’,讳国乱也。国乱,国之恶事,讳国恶,是礼也。”
(2).指作乱的人。史记·晋世家:“ 盾 曰:‘弑者 赵穿 ,我无罪。’太史曰:‘子为正卿,而亡不出境,反不诛国乱,非子而谁?’”
《國語辭典》:国帑(國帑)  拼音:guó tǎng
国家的公款。《红楼梦》第八十九回:「又要开销国帑修理城工,工部司官又有一番照料,所以部里特来报知老爷的。」
分類:国家公款
《國語辭典》:内河(內河)  拼音:nèi hé
流域皆在一国境内的河流。如:「内河航运虽然速度较慢,但运输成本较低。」
《國語辭典》:乱邦(亂邦)  拼音:luàn bāng
政治或社会极不安定的邦国。《论语。泰伯》:「危邦不入,乱邦不居。」也称为「乱国」。
《漢語大詞典》:望国(望國)
(1).遥望故国。喻怀念家乡。 唐 顾况 《酬唐起居前后见寄》诗之一:“愁人空望国,惊鸟不归林。”
(2).有声望的国家。 明 刘基 《春秋明经·公至自晋筑郎囿》:“观春秋比事之书,可以知望国之所以衰矣。” 清 方苞 《读邶鄘魏桧四国风》:“ 鲁 宋 望国,歷年久长而诗无风,况蕞尔之 邶 鄘 立国又日浅哉!”
《漢語大詞典》:令格
令、格均为古代律法,因以“令格”泛指国家的法令或规章。新唐书·刑法志云:“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魏书·刑罚志:“十二年詔:‘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著之令格。’”新唐书·舒元舆传:“岁有才德纔数人,而曰必取二十,谬进者乃过半,谓合令格,可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