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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夺劳(奪勞)
古代对犯罪官吏剥夺其职务令服劳役的一种制度。《梁书·元帝纪》:“长徒鏁士,特加原宥;禁錮夺劳,一皆旷荡。” 南朝 陈 徐陵 《陈武帝即位诏》:“亡官失爵,禁錮夺劳,一依旧典。”隋书·刑法志:“夺劳百日,杖督一百。”
《國語辭典》:无期徒刑(無期徒刑)  拼音:wú qí tú xíng
无期限的徒刑,终身囚禁,为最重的自由刑。
《国语辞典》:奴隶解放运动(奴隶解放运动)  拼音:nú lì jiě fàng yùn dòng
美国在十九世纪中叶,为解放被剥夺自由和人权的奴隶而发起的运动。系因美国南方农业和北方工业结构和生活型态的不同,导致对奴隶制度产生歧见,引发南北战争。战争结束后,北军胜利,奴隶制度正式废止。
《国语辞典》:财产刑(财产刑)  拼音:cái chǎn xíng
国家按法律剥夺犯罪人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主要为主刑中的罚金。此外,被视为独立之法律效果的「没收」实质上也具有财产刑的效果。
《国语辞典》:自由刑  拼音:zì yóu xíng
刑法中指剥夺或限制犯罪人自由权之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等。
《国语辞典》:第四世界  拼音:dì sì shì jiè
1.符合联合国评断的「最低度开发之国家」。为英语Fourth World的意译。评断的标准为:一、国民平均所得未达三百美元;二、制造业占国家生长毛额百分之十以下;三、十五岁以上之国民,识字率未达百分之二十。如亚洲的孟加拉,非洲的衣索比亚、索马利亚等,都是第四世界的成员。
2.指世界所有原有疆土与财富,已被部分或全部剥夺了的原住民。为英语The Fourth World的意译。包括北美洲与南美洲的印第安人、爱斯基摩人、北欧土著、澳洲土著,及其他洲的原住民等。由国际原住民事务工作团所定义。
《国语辞典》:褫夺公权(褫夺公权)  拼音:chǐ duó gōng quán
剥夺犯人应享有的公权,是刑法处罚犯人的一种从刑。我国刑法认为可褫夺的公权有为公务员的资格、为公职候选人的资格等二种。
《国语辞典》:能力刑  拼音:néng lì xíng
因犯罪判刑,剥夺其法律所赋与的公权能力。
《漢語大詞典》:遏夺(遏奪)
(1).拦路抢劫。吕氏春秋·安死:“惮耕稼采薪之劳,不肯官人事,而祈美衣侈食之乐,智巧穷屈,无以为之,於是乎聚群多之徒,以深山广泽林藪,扑击遏夺。”《韩诗外传》卷五:“於是兵作而火起,暴露居外,而民以侵渔遏夺相攘为服习,离圣王光烈之日久远。”
(2).强行剥夺。《淮南子·缪称训》:“故至道之人不可遏夺也。” 高诱 注:“言至道之人其心先定,不可临以利,夺其志也。” 康有为 《大同书》戊部第一章:“一现女身,纵天地予以奇才,无復有发愤展布之日,仅为一家一姓育子女、主中馈而已,非徒抑塞人才,遏夺人权,亦暴殄天地之精英甚矣。”
《國語辭典》:褫革  拼音:chǐ gé
1.旧时黜革生员,必先剥夺其功名与章服,称为「褫革」。《聊斋志异。卷二。红玉》:「生既褫革,屡受梏惨,卒无词。」《儒林外史》第九回:「但查本人系廪生挨贡,不便追比,合详请褫革,以便严比。」
2.革除。如:「褫革职务」。
《漢語大詞典》:褫衿
剥去衣冠。旧时生员等犯罪,必先由学官褫夺衣冠,革除功名之后,才能动刑拷问。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姚安:“ 宫翁 忿质官。官收 姚 ,褫衿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