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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捷 朝代:明末清初

人物简介

中国历代人名大辞典
【生卒】:?—1645 【介绍】: 明镇江府丹阳人,字前之。万历四十一年进士。授山阴知县,擢监察御史。崇祯间累迁吏部侍郎。捷敌视东林,与首辅周延儒友善。延儒败,又附温体仁。坐事除名,赎徒三年。南明弘光时起为吏部尚书。南都失守,与仆至鸡鸣寺自缢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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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捷(?—1645年),字前之,号赤函,南直隶镇江府丹阳县人。万历四十年(1612年)壬子科应天乡试举人,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联捷癸丑科进士,授浙江山阴县知县,泰昌元年十月考选,授河南道御史,疏参尚宝司司丞刘时俊阉媚无骨,奸秽多机,并及科臣刘文炳居家龌龊之状,时俊旋以病乞归。天启元年,与兵科给事中萧基同日疏参阅科姚宗文,罪其排挤熊廷弼也。六月以极论辅臣刘一燝,被夺俸一年。二年四月巡视光禄寺,三年九月吏部尚书赵南星将他外放为陕西按察司副使,他不赴任而告归,由此嫉恨东林党人。五年以阉党给事中李鲁生举荐,三月起补为福建道御史,七月升补太仆寺少卿。七年二月,由于忤逆魏忠贤,在陪推宁夏巡抚时,以曾附党人,为李应升死友,被削籍为民。崇祯三年(1630年),起大理寺右少卿,拜左副都御史。明年,迁吏部右侍郎。又明年,进左侍郎。张捷仇视东林,而与首辅周延儒友善,由此引居吏部要地,延儒败,又附温体仁为羽翼。曾被御史梁云构弹劾,但崇祯皇帝不听。崇祯七年八月,皇帝召勋戚文武于平台,问堪冢宰(吏部尚书)及总宪(都察院长官)者?令各给笔札条对,吏部侍郎张捷受大学士王应熊暗示,举荐原任兵部尚书吕纯如,诸臣以纯如名列阉党逆案,不可以担任吏部尚书一职,张捷仍然喋喋不休举荐,刑科给事中姜应甲呵斥张捷巧辩,张捷失色而退。此后科道交章弹劾王应熊、张捷同谋党附,大肆欺擅,皇帝命张捷回奏,卒以温体仁、王应熊力保,置不问。崇祯八年正月,张捷姻亲贺儒修任成都知县,张捷嘱托四川巡按御史刘宗祥令举儒修卓异,刘宗祥却以贺儒修贪墨上疏弹劾,贺被削籍逮治,张捷大为愤恨,以川中州县多陷于贼,诏议宗祥罪。刘宗祥害怕被张捷报复,就将张捷嘱托私信上报,皇帝大怒,诏除名议罪,坐赎徒。南明弘光时,虽为刘泽清、马士英举荐,廷议多持不可。魏国公徐弘基特疏荐,乃以内传复故官,却被给事中章正宸以内批非制而罢。不久吏部尚书徐石麒去职,阮大铖通过宫内太监取得中旨,以张捷继任尚书,此后为崇祯初的逆案翻案,起用逆案中人。清军破南京,张捷逃到鸡鸣寺,以佛幢自缢而死。
赵士锦 朝代:

人物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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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士锦,字前之,南直隶常熟人。崇祯九年(1636年),赵士锦举丙子科顺天乡试三十一名,崇祯十年(1637年)联捷丁丑科进士,官工部主事。崇祯十六年十二月八日,由工部尚书范景文推荐,补工部营缮司员外郎,守阜成门。赵士锦见库藏只有2300百余金,感慨:“国家之贫至此!”
《韵府拾遗 支韵》:前之
南史羊侃传宦者张僧胤尝候侃侃曰我床非阉人所坐竟不前之时论美其贞正
分类:前之
《国语辞典》:风前之烛(风前之烛)  拼音:fēng qián zhī zhú
风前的烛火,随时将灭。比喻年老之人。如:「如今父亲已是风前之烛了,却依然保持乐观开朗的心。」
《國語辭典》:祖奠  拼音:zǔ diàn
1.在祖庙神位前设酒、醴、脯、醢、玉帛等,告奠祖先。《孔丛子。问军礼》:「其用命者,则加爵受赐于祖奠之前。」
2.丧家在出殡前一夕所设的祭奠。《陈书。卷二三。陆缮传》:「太子以缮东宫旧臣,特赐祖奠。」《宋史。卷一二二。礼志二十五》:「改葬无祖奠,盖祖奠设于柩车之前以为行始,至于改葬,告迁而已。」
《漢語大詞典》:向物
先前之物;原物。 晋 干宝 搜神记卷二:“取书纸及绳缕之属投火中,众共视之,见其烧爇了尽。乃拨灰中,举而出之,故向物也。”晋书·郭璞传:“此物见死马,便嘘吸其鼻。顷之马起,奋迅嘶鸣,食如常,不復见向物。”
《漢語大詞典》:箕舌
指簸箕底伸展向前之宽广处,其状如舌。《礼记·曲礼上》“坐毋箕” 唐 孔颖达 疏:“坐毋箕者,箕谓舒展两足,状如箕舌也。” 清 魏源 《筹漕篇上》:“ 山东 之 登莱 二州,斗出海中,长如箕舌,由南赴北,舟行必绕出其外。”
《漢語大詞典》:仙几
谓死者灵前之几。几,老人凭靠之物。 明 张居正 《答总宪张》:“辱示,敢并及之。薄奠,敬因使者,布之太君仙几。”
《漢語大詞典》:奇礓石
称到 公石 。南朝梁到溉宅前之石。南史·到溉传:“ 溉 第居近 淮水 ,斋前山池有奇礓石,长一丈六尺,帝戏与赌之,并礼记一部, 溉 并输焉……石即迎置 华林园 宴殿 前。移石之日,都下倾城纵观,所谓到公石也。”
分類:前之
《漢語大詞典》:赞隋(贊隋)
谓佐助大祝隋祭。隋,尸未食前之隋祭。
《國語辭典》:剜肉补疮(剜肉補瘡)  拼音:wān ròu bǔ chuāng
比喻用有害的方法济急,而不顾后果。参见「剜肉医疮」条。《二刻拍案惊奇》卷一五:「江老儿是老实人,若我不允女儿之事,他又剜肉补疮,别寻道路谢我,反为不美。」
《國語辭典》:香火因缘(香火因緣)  拼音:xiāng huǒ yīn yuán
前世共修所结的缘分。《北齐书。卷三二。陆法和传》:「但于空王佛所与主上有香火因缘,见主人应有报至,故求援耳。」唐。白居易〈喜照密闲实四上人见过〉诗:「臭帑世界终须出,香火因缘久愿同。」
《国语辞典》:公證结婚(公證结婚)  拼音:gōng zhèng jié hūn
原指《民法》第982条修正前之仪式婚形式之一,在法院公證人前举行的婚礼方式。西元二○○八年法律修正后,结婚须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若仅在法院公證结婚而未向户政机关为登记者,婚姻不发生法律效力。
《漢語大詞典》:绖皇(絰皇)
墓前甬道的门。左传·庄公十九年:“ 鬻拳 葬诸 夕室 。亦自杀也,而葬於絰皇。” 杜预 注:“絰皇,冢前闕。”一说,殿前之庭。 杨伯峻 注:“絰皇即 宣 十四年传‘屨及於窒皇’之窒皇。窒、絰字通。盖殿前之庭也…… 杜 注谓 鬻拳 生时守门,死后仍不失厥职,故解絰皇为冢前闕,不知冢前不得有闕,即冢前之门亦不能葬人,故知其误。 章炳麟 《左传读》谓絰皇为墓门内庭中之道,亦通。”
《漢語大詞典》:挼祭
祭名。尸未食前之祭。仪礼·特牲馈食礼:“祝命挼祭。” 郑玄 注:“挼祭,祭神食也。《士虞礼》古文曰:‘祝命佐食堕祭。’周礼曰:‘既祭则藏其堕。’堕与挼读同耳。今文改挼皆为绥。古文此皆为挼祭也。” 胡培翚 正义:“礼经释例云:‘凡尸未食前之祭,谓之堕祭;又谓之挼祭。’”
分類:祭名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