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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国语辞典》:决狱断刑(决狱断刑)  拼音:jué yù duàn xíng
判决狱讼,决断刑令。《后汉书。卷四六。郭躬传》:「躬家世掌法,务在宽平,及典理官,决狱断刑,多依矜恕。」
《国语辞典》:官断十条路(官断十条路)  拼音:guān duàn shí tiáo lù
同一件官司的判决,可轻可重,无一定标准。《野叟曝言》第一八回:「官断十条路,若像著这般样子去,触恼了官府,也就拿捉不定。」
《国语辞典》:宣告死亡  拼音:xuān gào sǐ wáng
经由法律程序的认定,由法院判决一个人死亡。我国民法第八条规定,一个人失踪满十年后,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之声请,宣告其死亡。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在失踪满五年后,即可为死亡之宣告。如为遭遇特别灾难而失踪者,满三年后即可声请宣告死亡。受死亡宣告者,其法律地位视同死人。
《国语辞典》:主罚(主罚)  拼音:zhǔ fá
1.球类运动中因球员犯规,裁判判决由被侵犯的球员罚球,称为「主罚」。
2.违警罚法规定,得独立科处的处罚。通常可分为拘留、罚锾、罚役、申诫等四种。
《国语辞典》:既判力  拼音:jì pàn lì
终局判决确定后所生的拘束力,当事人和法院均受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主张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为内容矛盾的判断。
《国语辞典》:免诉(免诉)  拼音:miǎn s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刑事案件有曾经判决确定、时效已完成、曾获大赦或犯罪后法律已废止其刑罚者,应谕知免诉之判决。
《国语辞典》:不服烧埋(不服烧埋)  拼音:bù fú shāo mái
烧埋,元代对于负命案责任的人,除判决刑罚外,另外必须给苦主赔偿金,作为死者烧埋的费用。后以不服烧埋比喻不服输、不认罪。元。康进之《李逵负荆》第四折:「休道您兄弟不服烧埋,由你便直打到梨花月上来,若不打这顽皮不改。」也作「不伏烧埋」。
《国语辞典》:假执行(假执行)  拼音:jiǎ zhí xíng
民事案件通常以判决确定后执行为原则,若债权人恐中途生变,得于一审胜诉后,依法向法院声请先为执行。但胜方须事先提供约三分之一的担保金额始得执行,称为「假执行」。
《漢語大詞典》:公案学(公案學)
佛教名词。公案,原指官府判决是非的案例。佛教禅宗借用,指前辈祖师的言行范例,用来判断是非迷悟。以这种方法发展的禅学,称公案学。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七章第二节:“谈公案就是重要的一种方法。公案都是含意隐晦,无人能确实懂得的事情或话头,如果弟子思索得一个公案的答案,说给师听,得师同意(称为印可),那就表示得道了……这些动作和话头成为新的公案,流传在丛林(禅寺)间,愈积愈多,禅学转化为公案学。”
《漢語大詞典》:断还归宗(斷還歸宗)
出嫁或被卖的女子由官府判决回归母家。《初刻拍案惊奇》卷二:“如今认定我是你失去的妹子,我认定你是哥哥,两口同声当官去告理,一定断还归宗。”亦省作“ 断还 ”。《初刻拍案惊奇》卷二:“吾随身带有广缉文书,当官一告,断还不难,只是要你一口坚认到底,却差池不得的。”
《漢語大詞典》:断给(斷給)
判决给与。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释看语》:“前抚宪之断给,在 顺治 十二年,前任 张公 彼时给有印照。”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释看语》:“总之,众口纷纷,自当以抚宪之断给为铁案。”
分類:判决给与
《漢語大詞典》:劾死
判决死罪。汉书·律历志上:“ 寿王 候课,比三年下,终不服。再劾死,更赦勿劾,遂不更言。”
《漢語大詞典》: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争议涉及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加以保全的措施。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对方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漢語大詞典》:当机立决(當機立決)
抓住时机,立刻判决。 清 采蘅子 《虫鸣漫录》卷一:“国家设官分职,秩有大小,权亦有等差:斩绞者奏请定夺,军流决於臬司,徒决於府,枷杖决於县,法至良也。所患者,不能当机立决,必待报而后施行。”
《國語辭典》:大理院  拼音:dà lǐ yuàn
清末及民初时的最高法院,称为「大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