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大詞典》:遂许(遂許)
犹允许。《魏书·高聪传》:“乃因 皓 启请 青州镇 下治中公廨,以为私宅,又乞水田数十顷,皆被遂许。”《魏书·术艺传·江式》:“脱蒙遂许,冀省百氏之观,而同文字之域,典书祕书。”
分類:允许
《漢語大詞典》:酬许(酬許)
答应;允许。《宋书·沈攸之传》:“时四方皆已平定, 徐州 刺史 薛安都 据 彭城 请降,上虽相酬许,而辞旨简略。”《南史·后妃传上·齐高昭刘皇后》:“年十七, 裴方明 为子求婚,酬许已定,后梦见先有迎车至,犹如常家迎法,后不肯去。”
《漢語大詞典》:允肯
允许。 清 和邦额 《夜谭随录·赵媒婆》:“委婉一两言,致 牛夫人 降心允肯。” 孙中山 《致香港道济会堂区凤墀书》:“次早,他入房中,适防守偶疏,得乘间与他关说,果得允肯。”
分類:允许
《漢語大詞典》:不听(不聽)
(1).谓不听从别人的意见。《韩非子·外储说左下》:“ 齐侯 不听左右, 魏主 不听誉者,而明察照羣臣。”《后汉书·伏湛传》:“ 步 欲留与 隆 共守二州, 隆 不听。”《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二一回:“早劝他不听,此刻后悔了,却是迟了。”
(2).不允许。《北史·魏世祖太武帝纪》:“庚戌,詔自三公已下至於卿士,其子息皆诣太学……不听私立学校,违者师身死,主人门诛。”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青梅》:“及见女,暴怒,杖逐而出,不听入门。”
(3).不定罪。《礼记·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有旨无简不听。” 郑玄 注:“简,诚也。有其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 孔颖达 疏:“既得其所犯之罪虽有旨意,无诚实之状,则不听之,不论以为罪也。”
(2).不允许。《北史·魏世祖太武帝纪》:“庚戌,詔自三公已下至於卿士,其子息皆诣太学……不听私立学校,违者师身死,主人门诛。”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青梅》:“及见女,暴怒,杖逐而出,不听入门。”
(3).不定罪。《礼记·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有旨无简不听。” 郑玄 注:“简,诚也。有其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 孔颖达 疏:“既得其所犯之罪虽有旨意,无诚实之状,则不听之,不论以为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