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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辞典》:国民福利(国民福利)  拼音:guó mín fú lì
政府透过政策制定与实施以保障的国民基本需要,包括物价、就业、所得分配、环境生态、住宅、医疗公卫、社会福利、休閒等面向。
《国语辞典》:国民年金(国民年金)  拼音:guó mín nián jīn
由政府开办以保障国民基本经济生活安全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国民年金」制度于西元2008年10月1日开办,对象为年满25岁、未满65岁,在国内设有户籍,且未参加劳保、农保、公教保、军保的国民,在被保险人投保达一定期间之后,当年满六十五岁,或发生伤病成残或死亡时,提供本人或遗属年金给付。国民年金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碍年金」、「遗属年金」三类年金给付保障,及「生育给付」、「丧葬给付」两类一次性给付保障。
《国语辞典》:福利社会(福利社会)  拼音:fú lì shè huì
人民的社会与经济基本福祉受到政府保障的社会。参见「福利国家」条。
《国语辞典》:工厂卫生(工厂卫生)  拼音:gōng chǎng wèi shēng
工厂为维护工作条件,在卫生方面的规定与保障措施,如应具备空气流通设施、饮料清洁、盥洗厕所、光线、防毒等。
《国语辞典》:劳工运动(劳工运动)  拼音:láo gōng yùn dòng
以保障劳工权益、增进劳工福利为主要诉求而发起的集体行动。简称「工运」。
《国语辞典》:劳工立法(劳工立法)  拼音:láo gōng lì fǎ
为保障劳工权益、促进劳资和谐,及确保就业安全等所制定的各项法律。
《国语辞典》:劳动基准法(劳动基准法)  拼音:láo dòng jī zhǔn fǎ
为规定劳动条件最低标准、保障劳工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而制定的劳动法律,其中对于劳动契约、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童工、退休、职业灾害补偿等劳动相关事项,均有所规范。本法于西元1984年7月30日公布实施,简称「劳基法」。
《国语辞典》:劳工基本权(劳工基本权)  拼音:láo gōng jī běn quán
为保障劳动者的生存,而由宪法所制定的劳工基本权利。其具体内容因国而异,通常包括工作权、团结权、团体交涉权、争议权等。
《国语辞典》:永久中立国(永久中立国)  拼音:yǒng jiǔ zhōng lì guó
凡其政治独立及领土完整为他国所尊重或保障,而本身承诺除自卫外,对任何国家间的战争都采取中立态度,永不对外作战的国家。如瑞士、奥地利。
《国语辞典》:著作邻接权(著作邻接权)  拼音:zhù zuò lín jiē quán
邻接于著作权的权利。传统的著作权主要保障著作人心智的创作行为,但表演人、录音物制作人及广播机构利用他人的著作重新加以诠释,由于也花了相当大的心力及投资,是否明文予以保护,各国立法不同。
《国语辞典》:證券交易法  拼音:zhèng quàn jiāo yì fǎ
为发展国民经济,保障投资(国家债票、股票、公司债票)等之交易,所特别制定的法规。
《国语辞典》:残障福利法(残障福利法)  拼音:cán zhàng fú lì fǎ
为维护身心障碍者之权益,保障其平等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之机会,促进其自立及发展所制定的法律。今称「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
《国语辞典》: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  拼音:guó jiā péi cháng fǎ
为保障人民权利而订立的有关国家赔偿的法律。于民国七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国语辞典》:集会游行法(集会游行法)  拼音:jí huì yóu xíng fǎ
为保障人民集会、游行之自由,并维持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前身全名为《动员戡乱时期集会游行法》,民国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施行。于民国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更名为《集会游行法》,并公布施行。
《国语辞典》:国民就业辅导中心(国民就业辅导中心)  拼音:guó mín jiù yè fǔ dǎo zhōng xīn
为保障国民就业安全权利,所成立的政府单位。掌管事务包括职业训练、就业辅导、失业保险等主要工作,其主管机关为地方县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