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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事例 拼音:shì lì
可做为依据的先例。《南史。卷二八。褚裕之传》:「彦回让司徒,乃与仆射王俭书,欲依蔡谟事例。」
《漢語大詞典》:事例钱(事例錢)
按例付给的薪给。 宋 孙光宪
《北梦琐言》卷四:“﹝伍伯﹞乃曰:‘某每岁公税,享六十緡事例钱。苟无败闕,终身优渥。’” 清
顾炎武 《日知录·俸禄》:“‘事例钱’,盖如今之工食。”
《國語辭典》:至于(至於) 拼音:zhì yú
1.讲到、提起。为转换话题,谈到有关或附带事项时所用的连接词。《论语。为政》:「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也作「至如」、「至若」。
2.到达。《论语。学而》:「夫子至于是邦也,必闻其政。」
《國語辭典》:甚至 拼音:shèn zhì
表示更进一层的连接语词。《红楼梦》第四回:「今日会酒,明日观花,甚至聚赌嫖娼,渐渐无所不至。」也作「甚而」。
《國語辭典》:尚且 拼音:shàng qiě
1.副词,表示依旧、仍然。如:「躯壳毁灭了,精神尚且存在。」
2.连词,表示进一层的意思,常与「何况」相应。《水浒传》第六三回:「梁山泊这一夥,朝廷几次尚且收捕他不得,何况我这里孤城小处?」《文明小史》第二回:「好在礼多人不怪,现在里头尚且十分迁就他们,何况我呢?」
《漢語大詞典》:至乃
(1).连词。提出突出事例,表示达到某种程度。犹言甚至,竟至。
《史记·张丞相列传》:“ 魏 丞相 相 者, 济阴 人也,以文吏至丞相。其人好武,皆令诸吏带剑,带剑前奏事。或有不带剑者,当入奏事,至乃借剑而敢入奏事。”
《后汉书·光武帝纪下》:“时兵革既息,天下少事,文书调役,务从简寡,至乃十存一焉。”
《北史·甄琛传》:“举秀才,入都积岁,颇以奕棊弃日,至乃通夜不止。”
(2).连词。表示另提一事。
《后汉书·朱穆传论》:“若夫文会辅仁,直谅多闻之友,时济其益;紵衣倾盖,弹冠结綬之夫,遂隆其好,斯固交者之方焉。至乃 田 、 竇 、 卫 、 霍 之游客, 廉颇 、 翟公 之门宾,进由埶合,退因衰异……皆以利害移心,怀德成节,非夫交照之本,未可语失得之原也。”
《國語辭典》:引用 拼音:yǐn yòng
1.任用。《后汉书。卷六七。党锢传。李膺传》:「故引用天下名士,乃以膺为长乐少府。」《大宋宣和遗事。元集》:「话说宋朝失政,国丧家亡,祸根起于王安石引用婿蔡卞及姻党蔡京在朝,陷害忠良。」
2.言论及文章中援用古书典故、名人格言以及俗语等等,称为「引用」。是一种诉之于权威或诉之于大众的修辞法。
《國語辭典》:比附 拼音:bǐ fù
1.互相依附。如:「由于怀抱的志向相同,他们鱼帮水、水帮鱼,在官场比附互助。」《晋书。卷六○。列传。索靖》:「枝条顺气,转相比附。」
2.以近似的事物比拟。如:「修辞为文,比附譬喻为基本功之一。」《书经。吕刑》:「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唐。孔颖达。正义:「人之所犯,不必当条,须探测刑书之意,比附以断其罪。」
《國語辭典》:前例 拼音:qián lì
可以供后人参考或援用的事例。《南史。卷二二。列传。王昙首》:「鲁有灵光殿,汉之前例也。」清。徐珂《清稗类钞。廉俭类。阎文介崇俭》:「有某酒楼以方伯初次定席,殽馔精美,计值甚廉。其后宴客,皆责如前例。」
《國語辭典》:义例(義例) 拼音:yì lì
著书的主旨和体例。《魏书。卷八四。儒林传。张吾贵传》:「义例无穷,皆多新异。」
《國語辭典》:比例 拼音:bǐ lì
1.比照、援例,拿以往的例子相比拟。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风操》:「如此比例,触类慎之,不可陷于轻脱。」《后汉书。卷三二。樊宏阴识列传。阴识》:「故侍中卫尉关内侯兴,典领禁兵,从平天下,当以军功显受封爵,又诸舅比例,应蒙恩泽,兴皆固让,安乎里巷。」
2.同类的二数量相除为比,此二数相比等于彼二数相比,则四数成为比例。如12:4=3:1。
3.比较同类数量的倍数关系,其中一数是另一数的几倍或几分之几。如:「教师和学生的比例,已经达到规定的标准。」
4.事物在整体中所占的分量。如:「我国的老年人口比例逐年增加。」
《國語辭典》:旧案(舊案) 拼音:jiù àn
积年陈旧的案牍,引申指旧事。宋。刘克庄〈和张简簿尉韵〉:「旧案依稀在柏台,寄声杭本莫翻开。」
《國語辭典》:比况(比況) 拼音:bǐ kuàng
与类似事例进行比照。汉。孔安国〈书经序〉:「古者伏羲氏之王天下也,始画八卦。」唐。孔颖达。正义:「彼直言后世圣人,知是伏牺者,以理比况而知。」
《漢語大詞典》:史例
(1).史书的体例。
《左传·隐公七年》“凡诸侯同盟,於是称名” 唐 孔颖达 疏:“ 丘明 采合旧语以发明史例。” 唐
刘知几 《史通·序例》:“ 邓 孙 已下,遂躡其踪,史例中兴,於斯为盛。”
《明通鉴·义例》:“年经月纬,此史例之大纲。”
(2).历史的事例。 鲁迅
《二心集·“硬译”与“文学的阶级性”》:“先引对方的党义,次引外国的法律,终引东西史例,以见凡压迫自由者,往往臻于灭亡:是一番替对方设想的警告。”
《漢語大詞典》:取事
(1).取用事例,应用典故。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事类》:“综学在博,取事贵约,校练务精,捃理须覈。”
(2).犹行事。 唐
马总 《意林》卷一引
《太公金匮》:“源泉滑滑,连旱则絶。取事有常,赋敛有节。”
《西游记》第十七回:“两粒仙丹,去与那妖上寿,把这丸大些的让与那妖。待那妖一口吞之, 老孙 便於中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