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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举例(舉例)  拼音:jǔ lì
提出例子。如:「老师上课常举例作辅助说明。」
《漢語大詞典》:行事举例(行事舉例)
事无成法可循,援引旧例以行之。 宋 吴曾 能改斋漫录·事始二:“行事举例:今朝廷行事,有法所不载者,必举例以行。然自 南朝 已始矣。” 清 袁枚 随园随笔·行事举例不始于南朝:“ 吴虎臣 以行事举例始於 南朝 ,欲用 江夷 领詹事, 王淮 引 谢琰 之例以相格。不知周礼士师掌狱之八成, 汉 有决事比, 魏 有停年格,皆例也。”
《国语辞典》:契文举例(契文举例)  拼音:qì wén jǔ lì
书名。清末孙诒让撰,二卷,为研究甲骨文字最早的书。分为月日、贞卜、卜事、鬼神、卜人、官氏、方国、典礼、文字、杂例十类。内容资料仅据铁云藏龟一书而来,故论断不甚精确,然对于甲骨文的初步研究,具有卓越的贡献。
《国语辞典》:发凡举例(发凡举例)  拼音:fā fán jǔ lì
加以分类,并予举例,说明全书通例。明。焦竑《玉堂丛语。卷四。纂修》:「高帝以宋濂为翰林学士,令总修元史。时编摩之士,皆山林布衣,发凡举例,一仰于濂。」也作「举例发凡」。
《國語辭典》:举例发凡(舉例發凡)  拼音:jǔ lì fā fán
发凡,指揭示全书的通例。举例发凡谓加以分类,并予举例,说明全书通例。南朝梁。刘协《文心雕龙。史传》:「按《春秋》经传,举例发凡。」也作「发凡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