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吏 其二 元末明初 · 杨维桢
 押支韵
民有长吏,于理大悖之。
仁人所自,吏德久已离。
击之柱后法,辇火救焚辎。
彼哉汉儒论,残贼忧软罢。
愿言敷国惠,以膏残民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