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简介
张国彦(1525年—1598年),字熙载,号弘轩,直隶广平府邯郸县邯郸城内北门里人,军籍,嘉靖四十一年壬戊科进士,万历年间官至刑部尚书。张国彦幼年以孝闻名乡里,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戊午科顺天乡试第六十二名举人,四十一年(1562年)壬戌科进士。初授山西襄陵县知县,四十四年十一月选授兵科给事中,隆庆元年(1567年)丁父忧,三年闰六月复除原职,十二月升户科右给事中,四年三月升户科左给事中,十一月升礼科都给事中,五年十一月出为山西右参政,六年丁母忧归。万历三年(1575年)三月复除浙江右参政,五年正月升陕西按察使,六年八月升陕西右布政使,八年六月升江西左布政使。九年六月入为顺天府府尹,借求雨之机,上书陈述京城百姓困苦。十一年二月升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抚治郧阳。十一月改任整饬蓟州等处兵备、兼巡抚顺天。因奉召守关有功,十三年三月升户部左侍郎,主管国库和军需物资,十五年二月总督仓场,四月升右都御史、总督蓟辽等处。加兵部尚书衔,设置背包军马,使军事消息畅通。十八年八月改任协理京营戎政兵部尚书,十九年二月任经筵讲官,不久兼右副都御史,洮河之变时有功加封太子少保,赐给有飞鱼图绣的官服,国家一等俸禄。十九年(1591年)十二月升刑部尚书。到任后数日,被吏科给事中舒弘绪弹劾,即以养病致仕回籍,以阅边追叙劳绩,加太子少保,赐飞鱼服一袭。二十六年(1598年)十月病逝,二十七年四月赐祭葬,赠太子太保,派遣高级官员主持治丧。葬于邯郸城西王郎村北莲花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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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明苏州府吴县人,字处元。万历八年进士。除顺德知县,擢礼科给事中。万历二十年,李献可等请使皇长子出阁就学,被黜。初春与昆山张栋、长洲吴元佳,上疏救之,并黜,时称吴中三谏。御选明诗姓名爵里
字处元,吴县人。万历庚辰进士,除知顺德县擢兵科给事中历户礼二科左右给事建言为民天启初追赠光禄寺少卿有吴西佚槁维基
叶初春(1541年—1618年),字处元,直隶苏州府吴县(今属苏州市)人,民籍,官至礼科左给事中。因参与“国本之争”撤职。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甲子科应天府乡试第二名。万历八年(1580年)庚辰科三甲第一百八十三名进士。次年任广东顺德县知县,升礼科左给事中。万历二十年(1592年)正月,礼科都给事中李献可偕六科诸臣上疏请求为神宗长子朱常洛举行“豫教之典”。神宗大怒,指摘其误书弘治年号,违旨侮君,贬一秩调外,其馀人等夺俸半年。大学士王家屏将御批封还,神宗愈加不满。吏科都给事中钟羽正、吏科给事中舒弘绪均上疏支持李献可。神宗将弘绪调职南京,羽正及献可以调任边远地区杂职。大学士赵志皋论救,被斥责;吏科右给事中陈尚象又争,贬斥为民。户科左给事中孟养浩,御史邹德泳,户兵刑工四科都给事中丁懋逊、张栋、吴之佳、杨其休,以及叶初春等人各自上疏求情。神宗怒不可遏,命将孟养浩廷杖一百,除名。邹德泳、丁懋逊、张栋、吴之佳、叶初春等六人贬一秩,外放为官。李献可、钟羽正、李弘绪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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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明山东青城人。万历八年进士。由苏州推官擢吏科给事中。以上疏救钟羽正、李献可,忤帝意,罢归卒。维基
杨其休,字振孙,山东济南府青城县人,军籍。山东乡试第十二名,登三甲第十七名进士。累官工科都给事中。万历二十年(1592年)正月,李献可偕六科诸臣上疏请求为神宗长子朱常洛举行“豫教之典”。神宗大怒,指摘其误书弘治年号,违旨侮君,贬一秩调外,其馀人等夺俸半年。大学士王家屏将御批封还,神宗愈加不满。吏科都给事中钟羽正、吏科给事中舒弘绪均上疏支持李献可。神宗将弘绪调职南京,羽正及献可以调任边远地区杂职。大学士赵志皋论救,被斥责;吏科右给事中陈尚象又争,贬斥为民。户科左给事中孟养浩,御史邹德泳,户兵刑工四科都给事中丁懋逊、张栋、吴之佳、杨其休,礼科左给事中叶初春,各自上疏援救。神宗怒不可遏,命将孟养浩廷杖一百,除名。邹德泳、丁懋逊、张栋、吴之佳等六人贬一秩,外放为官。李献可、钟羽正、李弘绪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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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卒】:1548—1605 【介绍】: 明苏州府长洲人,字公美,号虚台。万历八年进士。为襄阳知县。以治行征授刑科都给事中。二十年,礼科都给事中李献可以请豫教元子得罪。之佳疏救,与张栋、叶初春并斥,时称吴中三谏。维基
吴之佳(1548年—1605年),字公美,直隶苏州府长洲县人,民籍。官至刑科都给事中,因国本之争撤职。应天府乡试第一百一名。万历八年(1580年)庚辰科进士。初为湖广襄阳县知县。以治行徵。累官刑科都给事中。万历二十年(1592年)正月,礼科都给事中李献可偕六科诸臣上疏请求为元子朱常洛举行“豫教之典”,神宗大怒,指摘其误书弘治年号,违旨侮君,贬一秩调外,其馀人等夺俸半年。大学士王家屏将御批封还,神宗愈加不满。吏科都给事中钟羽正、吏科给事中舒弘绪均上疏支持李献可。神宗将弘绪调职南京,羽正及献可以调任边远地区杂职。大学士赵志皋论救,被斥责;吏科右给事中陈尚象又争,贬斥为民。户科左给事中孟养浩,御史邹德泳,户兵刑工四科都给事中丁懋逊、张栋、吴之佳、杨其休,礼科左给事中叶初春,各自上疏救。神宗怒不可遏,命将孟养浩廷杖一百,除名。邹德泳、丁懋逊、张栋、吴之佳等六人贬一秩,外放为官。李献可、钟羽正、李弘绪除名。吴之佳与叶初春、张栋均为苏州府人,史称「吴中三谏」。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吴之佳病卒。天启初年,追赠太仆寺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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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明福建同安人,字尧俞。万历十一年进士,任武昌推官,迁都给事中。偕六科诸臣疏请预教元子。神宗大怒,摘疏中误书弘治年号,责以侮君,贬秩除名。维基
李献可(1553年—?),字尧俞,号松汀,福建泉州府同安县人,民籍。福建乡试第二十五名。万历十一年(1583年)癸未科会试第三十六名,登进士第三甲第十五名进士。除武昌推官,任户科给事中、礼科都给事中。万历二十年(1592年)正月,李献可偕六科诸臣上疏请求为元子朱常洛举行“豫教之典”,神宗大怒,指摘其误书弘治年号,违旨侮君,贬一秩调外,其馀人等夺俸半年。大学士王家屏将御批封还,神宗愈加不满。吏科都给事中钟羽正、吏科给事中舒弘绪均上疏支持李献可。神宗将弘绪调职南京,羽正及献可以调任边远地区杂职。大学士赵志皋论救,被斥责;吏科右给事中陈尚象又争,贬斥为民。户科左给事中孟养浩,御史邹德泳,户兵刑工四科都给事中丁懋逊、张栋、吴之佳、杨其休,礼科左给事中叶初春,各自上疏救。神宗怒不可遏,命将孟养浩廷杖一百,除名。邹德泳、丁懋逊、张栋、吴之佳等六人贬一秩,外放为官。李献可、钟羽正、李弘绪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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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明苏州府昆山人,字伯任,一字可庵。万历五年进士。除新建知县,征授工科给事中。请尽免天下欠赋,格不行。吴中粮运为累,民承役辄破产。栋请由民出资助漕船附载,不纳。后为兵科给事中,上疏劾去南京兵部尚书张西铭等。有《可庵书牍》。维基
张栋,字伯任,号可庵,直隶苏州府昆山县(今昆山市)人,民籍,官至兵科都给事中。因参与“国本之争”撤职。万历四年(1576年)丙子科应天府乡试第五十九名举人。万历五年(1577年)联捷丁丑科进士。除新建县知县。十一年八月,征授工科给事中,十三年五月,为广西考试官。十四年正月,擢本科右给事中。累官兵科都给事中。万历二十年(1592年)正月,礼科都给事中李献可偕六科诸臣上疏请求为神宗长子朱常洛举行“豫教之典”。神宗大怒,指摘其误书弘治年号,违旨侮君,贬一秩调外,其馀人等夺俸半年。大学士王家屏将御批封还,神宗愈加不满。吏科都给事中钟羽正、吏科给事中舒弘绪均上疏支持李献可。神宗将弘绪调职南京,羽正及献可以调任边远地区杂职。大学士赵志皋论救,被斥责;吏科右给事中陈尚象又争,贬斥为民。户科左给事中孟养浩,御史邹德泳,户兵刑工四科都给事中丁懋逊、张栋、吴之佳、杨其休,礼科左给事中叶初春,各自上疏救。神宗怒不可遏,命将孟养浩廷杖一百,除名。邹德泳、丁懋逊、张栋、吴之佳等六人贬一秩,外放为官。李献可、钟羽正、李弘绪除名。张栋之母去世,张栋时年已六十,哀毁守墓,不久卒。天启年间,赠太常寺少卿。张栋与吴之佳、叶初春均为苏州府人,史称「吴中三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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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明山东益都人,字叔谦。万历八年进士。除滑县知县,年甫弱冠。多惠政,征授礼科给事中,累迁吏科都给事中,屡劾不职官吏。二十年正月,与李献可等请皇长子出阁豫教,被斥为民。光宗立,复起。天启三年,官至工部尚书,以愤群阉用事,自引归。有《崇雅堂集》、《青州风土记》。维基
钟羽正(1554年—1637年),字叔濂,号龙渊,山东青州府益都县钟家庄人。晚明政治人物。万历四年(1576年)丙子科山东乡试第二名举人。万历八年(1580年)庚辰科进士。出任河南滑县知县,多有惠政。徵授礼科给事中。迁工科左给事中,出视宣府边务。以受贿劾罢兵部左侍郎、宣府巡抚许守谦、副总兵张充实等官员。还京,升任吏科都给事中。劾礼部侍郎韩世能,蓟辽总督蹇达,大理少卿杨四知、洪声远不称职,杨四知、洪声远因此贬谪。万历二十年(1592年)正月,礼科都给事中李献可偕六科诸臣上疏请求为神宗长子朱常洛举行“豫教之典”。神宗大怒,指摘其误书弘治年号,违旨侮君,贬一秩调外,其馀人等夺俸半年。大学士王家屏将御批封还,神宗愈加不满。钟羽正与吏科给事中舒弘绪均上疏支持李献可。神宗将弘绪调职南京,羽正及献可以调任边远地区杂职。大学士赵志皋论救,被斥责;吏科右给事中陈尚象又争,贬斥为民。户科左给事中孟养浩,御史邹德泳,户兵刑工四科都给事中丁懋逊、张栋、吴之佳、杨其休,礼科左给事中叶初春,各自上疏救。神宗怒不可遏,命将孟养浩廷杖一百,除名。邹德泳、丁懋逊、张栋、吴之佳等六人贬一秩,外放为官。李献可、钟羽正、李弘绪除名。钟羽正回乡闭门读书,家居近三十年。光宗即位,起用为太仆寺少卿,尚未就职,改本寺正卿。天启二年(1622年),吏部拟定钟羽正为左副都御史,羽正不愿位居佥都御史冯从吾之上,受佥都御史,而将让副都御史让与从吾。不久,改户部右侍郎,监督仓场。天启三年(1623年)春,官工部尚书。以“委身门户”之罪被削,职夺官。崇祯时平反,复原官。《明史》有传。与邹元标、冯从吾等人并称“西台三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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