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珂(1482年—?年),字伯玱,直隶大名府开州人。治《
诗经》,正德八年(1513年)由国子生中式癸酉科顺天府乡试第三名举人,嘉靖二年(1523年)癸未科会试第一百五十五名,第二甲第一百十六名进士。授刑部主事,历升员外、署郎中,嘉靖十三年(1534年)七月出为陕西按察司佥事,升山西布政司参议,二十年十月讨平隆庆州妖贼张雄等,升陕西按察司副使。二十五年十二月宣府粮储郎中丘玳奏原任参议刘珂、郎中刘栋出纳不明,请下巡按御史验问,巡按御史黄如桂亦追论栋等罪状,既而如桂勘报刘栋所杞系那移出纳,珂填盐改银由巡抚官批允,俱无侵欺受贿状,各纳赎还职。嘉靖帝认为是徇情回护,刘栋、刘珂、
褚宝、苏志皋姑降三级调边关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