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汉(1480年—1547年),字宗海,号水西,直隶苏州府吴江县(今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县)人,军籍。正德十一年(1516年)丙子科应天乡试第二十七名举人,十六年(1521年)辛巳科二甲第五名进士。授刑科给事中。嘉靖二年(1523年),以灾异指斥当时朝政,恰逢刑部尚书林俊离职,再抗章争论。户部郎中牟泰因官员盗官帑而连坐入狱,下诏狱贬官,沈汉论救。后奉母乞归,五年(1526年)至京师,迁刑科右给事中,六年(1527年)升户科左给事中,李福达案起,执法大臣皆下狱,沈汉愤而上疏,称「祖宗之法不可坏,权倖之渐不可长,大臣不可辱,妖贼不可赦。」遂下狱除名。家居二十年,二十六年(1547年)卒于家。天启初年,赠太常寺少卿。